⑴ 非正常损失是指什么原材料报废是不是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
自然灾害损失;
(二)
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
其他非正常损失。
比如这次的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就属于自然灾害,属于非正常损失。
⑵ 固定资产的非正常损失有哪几种
非正常损失的解释是: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所以像你说的这种情况造成提前报废,从税法角度来说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⑶ 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时候为什么不用进项税转出
增值税概念中的固定资产,是有形动产,属于“货物”的范畴,但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中,相关的购进货物需要做进项税转出,但固定资产不需要。
不得抵扣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没有按照规定取得并且保存增值税抵扣凭证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计其它有关事项的;
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一)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所谓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二)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额或应税劳务。
所谓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四)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五)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
1、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2、其它非正常损失。
(3)非正常损失机器设备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合理;是否符合相应的使用范围;专用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要求;票面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经过认证;认证或是否及时申报。
2、有无将外购固定资产以低值易耗品、修利用备件的名义入账,巧立名目,多抵扣进项税额;有无将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有无将外购货物改变用途后(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仍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有无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在产品、产成品以正常损失报批,不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5、企业兼营非应税劳务,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有无按外购货物全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外商投资企业兼营出口与内销,有无按购买国内原材料的全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6、有无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并收回价款和增值税款时,不相应减少当期进项税额,造成进项税额虚增。
7、有无将从购买方取得的平销返利转做账外小金库,不冲减进项税额;或将取得的实物返利以接受捐赠的名义入账,不冲减进项税额;有无将从购买方取得的平销返利不冲减进项税额而错转销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进项税额
⑷ 建造期间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应计入成本还是当期损益呢自建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有什么区别
建造期间工程物资的盘亏报废及毁损扣除应收其他方赔款、原材料残值后的金额直接计入工程物资成本,而投资性房地产在建造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性损失扣除应收其他方赔款、原材料残值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建造成本。
自建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的区别:
1、目的不同。
投资性房地产持有的目的是为了投资,如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
固定资产持有的目的大部分都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不含投资性房地产)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较长,购买成本价较高。
2、含义不同。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已出租的建筑物。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是指企业利用自己的力量自营建造以及出包给他人建造的固定资产。
3、物质形态范围不同。
投资性房地产仅包括房地产。
固定资产既包括生产经营办公用房地产,又包括其余如机器设备等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的资产。
4、核算方法不同。
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核算。
固定资产只能采用成本模式核算。
⑸ 什么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不属于自然损耗。如风刮跑了,雨淋坏了,洪水冲没了,地震震坏了,被盗了,火烧了等等。
⑹ 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怎样计税和会计处理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不能抵扣,应转出由有关费用损失负担。会计上应分两步处理:
1、调账,减少存货的账面价值,并查明原因报有关部门审核。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按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处理
借:原材料或库存现金(可收回的残值)
其他应收款——XX(应收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
管理费用(净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说明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如果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造成的损失,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不用转出。上述分录为:
(1)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
(2)借:原材料或库存现金(可收回的残值)
其他应收款——XX(应收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
营业外支出(净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6)非正常损失机器设备扩展阅读:
1、本科目核算单位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盘盈的各种材料、管材、库存产品、固定资产等,借记“材料”、“管材”、“产成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管材摊销”、“累计折旧”等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管材、库存产品、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管材摊销”、“累计折旧”等科目,贷记“材料”、“管材”、“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固定资产”等科目。
3、各种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财产物资,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转销时,对盘亏、毁损的财产物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和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及过失人赔偿,即借记“材料”、“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再按照扣除后的净损失转销:
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净损失,用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借记“国家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其他经营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4、材料、管材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短缺和损耗,属于合理的损耗,应计入材料、管材的采购成本;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器材采购”科目转入“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
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报经批准后,将扣除残料价值、过失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
用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借记“国家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其他经营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定额内短缺和其他损失,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两个明细科目。
6、本科目月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
⑺ 如何正确理解非正常损失产品进项税转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有不少企业财务人员对此产生疑问,本文结合案例分析该条款的实质含义。
为何“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例:生产企业购买设备,抵扣进项税100万元,生产的产品因管理不善发生变质,产品成本为10万元,其中包含的原材料,水电等进项税1万元,应该做转出。但是产品中也包含了设备的进项税,设备进项税随着损耗逐渐转入产品或服务中。那么因为非正常损失了10万元的产品,就需要把所有相关设备的100万元的进项税全部转出吗?这是不正确的,因为该设备还继续生产其他产品。有观点也会这样认为,可以计算非正常损失的产品负担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吗?比如一个设备生产多种产品,一种产品由多个设备生产等等复杂的情况,基本无法计算,所以税务上规定,产成品转出的进项税不包括固定资产。
为何不明确规定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有观点产生疑问,这里的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明确规定不包括固定资产,为什么不明确规定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难道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相关的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进项税就需要转出吗?
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因此,增值税概念中的固定资产,是有形动产,属于“货物”的范畴,但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中,相关的购进货物需要做进项税转出,但固定资产不需要,因此该法规特意规定“不包括固定资产”。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属于上述“货物”的范围,因此不需要特意指出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而是其本身内涵即没有这两者的存在。条款中,只规定此种情况下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者需要转出,所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需转出进项税。
结论: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相关的有形动产固定资产、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相关的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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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为什么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要转出
增值税概念中的固定资产,是有形动产,属于“货物”的范畴,但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中,相关的购进货物需要做进项税转出,但固定资产不需要,因此该法规特意规定“不包括固定资产”。
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属于上述“货物”的范围,因此不需要特意指出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而是其本身内涵即没有这两者的存在。条款中,只规定此种情况下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者需要转出,所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需转出进项税。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0%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发票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额。
⑼ 什么是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非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
变质的损失。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注:“非正常损失”要与“正常损失”区分开,只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
不允许抵扣。已经抵扣的,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失是 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
原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与修订的细则不同。
原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包括自然灾害损失。但从当前社会 认知度来看,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同时,原细则规定的 “其他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争议较大。为此,仅规定非正常损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原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 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其他非正常损失
⑽ 什么是非正常损失会计和税法上对“非正常损失”界定的范围一样吗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现行会计和各种税法上的非正常损失,限定的范围确定存在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