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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如何交税

发布时间:2021-09-07 11:16:27

『壹』 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怎么做账怎么缴税

一般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①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6%)

销项税额=销售额×16%

②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2)发票开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按规定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纳税人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卖出: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出售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如何交税扩展阅读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税问题按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执行: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以上的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地产以外的固定资产.

对于固定资产来说包括房地产和其他固定资产.

『贰』 固定资产出售 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二、一般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小贴士】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选择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三)开票规则: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时,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叁』 出售固定资产如何报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1、主表:
第5栏“(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填列9.5÷1.04=9.13
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列(9.5÷1.04)×4%=0.37
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列(9.5÷1.04)×4%÷2=0.185
2、附表一:
因按规定不允许开专用发票,假设已开具普通发票,在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对应的“4%征收率”的列次填报。销售额、应纳税额与主表第5栏、第21栏一致。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2012年第1号公告,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规定了两种情形,即: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文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已经颁发的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相关文件对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进行对照解读,并通过申报表填写实例演示,力求能够让一般纳税人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对政策有一个准确的把握。
一、关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相关政策
截至目前,总局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总共颁发了五个文件,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其中,随着财税[2009]9号文件的执行,财税[2002]29号于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2009年以前,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相当于企业已经负担了该项增值税,如果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17%的税率征税,就会形成重复征税,因此对于销售价格不超过原价的的固定资产,一般给予免税政策;2009年以后,我国的增值税政策由生产型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原则上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要按照17税率征税,同纳税人销售一般货物的税收政策保持了一致。
(一)关于财税[2008]170号文解析
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界定的这两个简易办法征税的情形是对此前的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更加明确和周全的补充。为什么这么说呢
根据财税[2008]170号:第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8]170号文件,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简单的按照时间界限来确定是否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显然是不妥的。想当然认为销售使用过的2009年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都按照17%税率来征税,是以2009年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都是可以允许抵扣为基础的。但实际上是存在多种情况,虽然是2009年以后购进的,但只要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的项目,均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转让这些使用过的又属于税法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17%税率征税,无疑是重复征税,不符合税法原则的。
(二)关于财税[2009]9号文解析
财税[2009]9号文件纠正了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单纯以时间为界限考虑不周全的错误,规定:第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第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一般纳税人2009以后购进的如果是属于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比如,2009年购进应征消费税的纳税人自用的小汽车,如果2011年企业转让该小汽车时,只要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税。
(三)关于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解析
当然,财税[2009]9号文件对财税[2008]170号进行了必要的补充纠正,但同样留下争议。
比如购买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时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时候是按照17%税率征税还是按照简易办法依4%减半征税呢同样,实行简易征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按照17%税率征税还是按照简易办法依4%减半征税呢
自然,按照道理来说,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实行简易征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税法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按照不重复征税的原则,销售时自然也不能按照17%税率征税。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并没有包括该项内容,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条款的意思,小规模纳税人时购进的固定资产,在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转让该固定资产上,就要按照17%税率征税;同样,实行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要按照17%税率征税。但是这样又会造成重复征税,不符合税法精神的。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明确了这两项内容都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税。
其实,上述相关文件的实质反映了税法的不重复征税的基本原理。即:凡是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税法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则销售时按照17%税率征税;凡是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税法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则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税。
综上所述,从2012年2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有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或者自制的税法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照17%税率征税;
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三,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四,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或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再有免税规定。
2009年1月1日,财税[2002]29号文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不超过原值免税,超过原值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税。2009年1月1日以后,无论是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还是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都没有免税的规定,也就是说,2009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超过原值,或者按照17%征税,或者按照4%减半征税。
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9]90号文和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对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是按照简易办法征税的,都规定了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但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的企业防伪税控开票软件没有2%的税率设置,只有4%的征收率可以设置,因此,企业在开具电脑版普通发票时只能开具4%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不能开具税率为2%的普通发票。
四、税额计算和申报表填列
(一)税额计算
假设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8年1月购进了1台机器设备,没有进行进项抵扣,2009年10月转让该设备,转让价格为104万。那么税额如何计算,申报表又如何填列呢。
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
不含税销售额=104÷1.04=100(万)
税额=100×4%÷2=2(万)
(二)申报表填列
如上文所述,虽然简易征收的实际征收率是2%,但企业只能按照4%的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因此,减免的2%税款部分只能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填列时进行体现。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中填入按照4%征收率计算的全部税额;在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栏中填写按照2%征收率计算的减免的增值税税额,报表会根据钩稽关系21栏-23栏自动计算结果到24栏“应纳税额”一栏中。

『肆』 出售固定资产需要交税吗

根据税法的规定,销售固定资产本身可能涉及的税收主要是增值税或者营业税。连带的还有所得税、城建税等。
对于不同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其他固定资产,征收税款的规定各有不同。
根据税法的规定,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是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以及不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三个条件为: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2.对销售除上述应税固定资产以外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3.销售不动产的,应当按照销售额交纳5%的营业税。
关于补充问题。
对于你所说的机器设备,如果单台设备的出售价款低于入帐原值的,无需交纳增值税;如果单台设备的出售价款高于入帐原值的,则按照“应交增值税=(出售价款/1.04)*0.02”的公式计算应交增值税,同时,仍不得抵扣相关进项税额。

『伍』 我公司要出售固定资产,请问如何纳税

关于出售固定资产交纳增值税的问题,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http://hi..com/wengmaozhong/blog/item/50255882403459a50cf4d2f9.html):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陆』 出售固定资产要交哪些税,分录怎么做

一、出售固定资产需要先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什么的吗?
出售固定资产不需要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但是,对于查账征收方式的单位来说,出售固定资产产生的损失,要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审批,审批后,固定资产损失才能税前扣除。
二、账务处理
1、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借:累计折旧
80000
贷:固定资产
130000
2、开票取得收入,增值税计算
(1)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按2%征收率征收,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额
=销售额/(1+2%)*2%
=60000/1.02*2%=1176.47
(2)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06年时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还不能抵扣,因此,按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并减半征收,计算方法是:
应纳增值税额
=销售额/(1+4%)*4%*50%
=60000/1.04*4%*50%=1153.85元
(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计算依据
(2008)170号文件与(2009)9号文件
(4)会计分录(暂按一般纳税人)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8846.1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153.85
3、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115.39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80.77(1153.85*7%)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34.62(1153.85*3%)
4、结转清理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8730.76
贷:营业外收入
8730.76

『柒』 出售固定资产如何缴税

交增值税 4%的50%,差出来的税额计入增值税销项

『捌』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什么纳税

固定资产主要有两不类,一类是不动产如房屋等建筑物,另一类是机器设备、工具、用肯等动产。固定资产的纳税因类别不同而异:如果是处置不动产,则要按销售额缴纳营业税以及附加,如果属于动产则要交增值税以及附加(使用自己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销售价格没有超过原值的,不征,如果超过原价的按4%的征收率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并减半征收)。
至于处置固定资产的损益,都要并入企业利润,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玖』 出售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企业销售其他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出售会计分录:

将需要出售固定资产及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销售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至资产处置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收益

『拾』 公司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如何缴纳

一、小规模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二、一般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0)出售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如何交税扩展阅读

在传统的会计实务中,折旧是固定资产成本摊销的基本形式。因此,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取得日的初始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后的剩余价值,即尚未摊销的固定资产的获取成本。不同于存货和短期投资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一般都不考虑市价变动的影响。

人们根据持续经营的基本会计假设,认为固定资产是供生产与销售过程中长期使用的,并不需要在短期内出售变现,所以过去总是坚持以历史成本(原始获取成本)为计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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