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转让旧设备如何纳税问题
关于转让旧设备的纳税问题,我们咨询了一些税务工作人员的意见,得到的答复不太一致。有的认为不存在增值问题,故不需缴纳增值税;有的认为应缴17%增值税;有的认为应缴纳5%交易税。
B. 出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房屋如何纳税
企业整体产权转让,是指企业的所有者将企业的资产、债务及劳动力等进行作价转让的行为,实际上就是转让一个企业的全部产权。因此,只有企业的所有者或企业的主管部门才有转让权。这种情况的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对于这种转让行为,按照税法规定不需要缴纳流转税,但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规定,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只是出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房屋,那么 出售机器设备缴纳增值税,出售房屋缴纳营业税。
C. 出售09年购进的未提折旧的设备如何交税
一般纳税人 销售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2)试点地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1)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17%
(2)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试点地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1)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4%)×4%×50%
(2)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1)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2)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D. 销售机器设备需要交增值税吗
需要交增值税,一般的销售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所以都是要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E. 销售2009年以前的固定资产如何开发票和纳税申报
(一)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处理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主要适用于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
2.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170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按增值税征收率减2%征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 170号文规定,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一律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适用于除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之外的所有地区。
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例1,东部地区某公司2015年8月出售A型和B型两台使用过的用于生产应税货物的机器,其中A机器于2008年8月购入,原值100000元,预计残值5%,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已提折旧66500元,以价税合计40000元出售;B机器于2009年2月份购入,进项税额已抵扣,已提折旧61750元,预计残值5%,以价税合计45000元出售。其增值税为:
当月出售A机器按简易办法依征税率3%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缴增值税=40000÷(1+3%)×2%=776.70(元);当月出售B机器按一般计税方法依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45000÷(1+17%)×17%=6538.46(元)。
上例中,纳税人应注意设备购入的时限和所在地区,要区别2008年12月31日以前与之后的不同政策,前者是按增值税征收率减2%征收增值税,后者是按适用税率计征销项税额。
2.销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36号文规定,2013年8月1日之前,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此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是指: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例2,某生产企业2015年10月出售使用过的食堂专用的蒸饭车1辆,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出售价格为10300元。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征税,适用依征税率3%减按2%征收,当月出售该蒸饭车应缴增值税=10300÷(1+3%)×2%=200(元)。
上例中,纳税人应注意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但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F. 一般纳税人出售09年以前的旧设备,之前按简易征收,现在是否可以放弃减免一个点,直接开3个点的专用发
请看这里http://www.12366bjzx.gov.cn/SearchMxBLH_toDetailPage.do
G. 2008年以前对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2008年以前对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规定如下: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7)09前的机器设备出卖怎么交税扩展阅读:
2009年以后,对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规定如下:
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
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2、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3、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
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H. 旧设备出售增值税发票税率是多少
旧设备出售税率按照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阐述: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一、出售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1、将卖出的固定资产转出
2、出售取得的收入
3、如果出售时涉及税金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注意是个人)
I. 石矿企业(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税率3%)出售2009年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未取得发
虽然是一般纳税人抄,但选择了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J. 一般纳税人出售09年之前购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怎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开专用发票啊,按照17%交税就行了。开具时就按照固定资产的实际名称开就行了。是什么就写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