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运用使用年限法评估设备成新率时,作为设备的总使用年限一般为()
D经济寿命。因为有些机器的自然寿命虽然很长,但是继续使用已经不能给企业带版来经济权效益,或是该机器生产的产品已经跟不上市场需求了,则依然不能继续使用。而机器折旧结束后依然可以使用的设备仍然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评估设备时考虑的是设备带来的经济利益及发生的成本,因此采用经济寿命才能进行衡量。
⑵ 通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
二、专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 设备分类 经济寿命(年)设备分类 经济寿命(年) 一、冶金工业专用设备1、炼钢设备 平炉 15-18 电炉 14-16 特种冶炼设备 16-18 连铸机 14-16 制氧机 16-18 其它炼钢专用设备 15-182、炼钢及铸管设备 高炉 16-18 铸管设备 16-18 烧结机 14-16 其它炼铁及铸造管专用设备 16-183、钢压热轧加工设备 初轧机 14-16 开坯机 14-16 大中型轧机 14-16 小型轧机(直径350以下) 13-15 冷轧机 16-18 拉伸机 14-16 挤压机 14-16 其他热轧机 14-16 轧钢加热炉 10-12 酸洗设备 8-10 其它钢压热轧加工专用设备 14-184、铁合金冶炼设备铁合金高炉 铁合金电炉 16-20 矾碴转炉 14-16 其它铁合金冶炼专用设备 14-16 5、洗煤焦化设备 焦化产品精制设备 14-16 机械化焦炉 16-18 煤气净化设备 14-16 接触转化塔 10-12 其它洗煤焦化专用设备 14-166、炭素制品设备 原材料粉碎设备 16-18 成型挤压机 16-18 加工设备 14-16 除尘装置 10-12 烟气回收装置 13-15 炭素窖炉 11-13 其它炭素制品专用设备 16-207、耐火材料设备破碎设备 13-15 摩擦压砖机 13-15 隧道窖:超高温 8-10 高中温 13-15 耐火纤维喷吹炉 12-14 其它耐火材料专用设备 14-168、有色冶炼设备 电炉 14-16 反射炉 14-16 转炉 14-169、其他冶炼专用设备 有色加工设备 14-16 冷轧机 16-18 热轧机 14-16 开坯机 14-16 专用焊机专用设备 14-16 拉伸机 14-16 挤压机 13-15 各类酸洗设备 8-10 其它有色加工专用设备 14-1810、冶金工业其它专用设备 16-20二、电力设备1、水电轮发电机组 30-322、汽轮发电机组 22-243、内燃发电机组 24-264、铁塔水泥杆 38-40
⑶ 总使用年限如何确定
总使用年限是已使用年限与尚可使用年限之和,尚可使用年限是根据资产目前的状况和将来的使用状况预计的可继续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的预测在一般情况下都带有一定的主观判断因素。通常,总使用年限或尚可使用年限可以借助于统计资料和技术鉴定方法确定。
统计资料可以由两条途径取得。一是收集国家规定的各类资产的折旧年限,一是评估人员自行收集资产的总使用年限资料进而统计确定。一般情况下,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虽然不能完全代表评估资产的总使用年限,但毕竟反映了资产总使用年限的普遍规律,是总使用年限的重要参考数据。并且,当国家有明文规定要限期淘汰或禁止超期使用的资产时,其尚可使用年限的估算必须以国家的规定为约束条件。如果评估人员欲自行统计确定某项资产的总使用年限,则必须在具有该项资产的详细使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例如,在评估企业的某种设备时,由该企业收集到这种设备的使用年限的资料为:近二年该设备共报废10件,其中总使用年限为5年的6件、4年的3件、3年的1件。这时,该设备的统计总使用年限可采用件数加权的方式进行估算。即:
(5×6+4×3+3×1)/10=4.5(年)
如果条件允许,采用工程技术鉴定手段现场检测资产的各项性能指标,确定资产的实际磨损程度,据此推测尚可使用年限。例如,石油化工企业使用的罐,可以实地测量其壁厚,并由壁厚的性能指标判断推测其尚可使用年限。
⑷ 关于机械设备评估折旧的问题
资产评复估的方法主要有制: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
一般机器设备转让多使用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在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公式:被评估资产价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其中,重置成本是指在目前市场情况下,购置一台新的相同的设备价格; 成新率是考虑该资产的使用时间以及功能性或经济性贬值而确定的百分比(或几成新)。
你说的台立式加工中心,使用了6500小时,大致是3年。该设备法定的使用年限为10年,成新率大致7成,即70%。
该设备评估价值 = 43万*0.7 = 30万
用折旧的方法计算大致也是这个数。上述计算没有考虑设备的功能性贬值和无形损耗。
⑸ 使用中机器设备报废价值评估可以给出报告吗
金融部门还想了解一下假设企业无法还贷款,用设备的报废价值来清偿贷款.这样的假设看起来能够成立,但仔细想起来,这个假设中又包含了太多的假设.首先,假设企业无法还贷款,这个假设是假设企业从一开始就无法还贷还是假设企业还了一部分贷款以后又无力偿还剩余的贷款了.其次,企业无法还贷与设备处于报废状态是两种不相关事情.是假设因为企业无法还贷导致了设备处于报废状态还是假设因设备报废情致了企业无法还贷?且不说这两种因果假设有没有必然联系,单说如果直到抵押的设备处于报废状况才要处置抵押设备,是不是有些太晚了?!再有,抵押贷款的额度是以抵押物的未来可实现的变现价值为依据得出的.这个未来可实现的变现价值如果以报废残值来计量的话,那么才能贷出多少款来啊? 从你描述的情况看,“企业以机器设备抵押贷款,在出具了抵押贷款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后,金融部门还想了解一下假设企业无法还贷款,用设备的报废价值来清偿贷款,此时可否给出机器设备报废价值评估报告”。实际上银行是想了解一下“底线”问题,性质上属于一种咨询,个人认为:可以用预计可变现净值的思路来出具“评估咨询报告”--我们必须向银行解释清楚,该类报告的效力等问题也要说明清楚。有关技术思路建议参考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准则中的残值确认的要求。出咨询意见报告,这只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⑹ 资产评估时固定资产到底有没有规定的使用年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固定资产规定使用年限规定的要求,凡实体都是有使用年限和折旧率的。
依照企业税法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所以资产评估都会依照标准执行的,尤其对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有两大变化,一是预计净残值,二是折旧年限。它取消了老所得税法统一规定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5%预计净残值的规定,而是授权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自主合理确定,但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⑺ 已使用年限有什么分类,如何估算
已使用年限是指在评估基准期之前资产已经使用的年限。
已使用年限的分类:
1、名义已使用年限
这是指资产从购进到评估基准日时的年限。名义已使用年限可以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会计资料确定。
2、实际已使用年限
这是指资产使用的实际年限。它并不一定是资产购进到评估基准日的日历时间。例如一台设备买回来后连包装都未拆开搁置了两年,就到了评估基准日,那么此台设备的实际已使用时间为零。又如某设备买回来以后立即投入使用,但因企业是季节性生产,只使用半年,另外半年闲置。那么设备使用两年后实际已使用年限只有一年。
在资产评估中,已使用年限都是指实际已使用年限。如无特殊说明,以后的已使用年限都是指的实际已使用年限,不包含名义已使用年限。
已使用年限的估算:
(1)简单已使用年限的估算。如果资产的购建投资是;次完成,且在使用过程中没有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情况发生,那么资产的实际已使用年限就是已使用年限。它可以通过调查购建时间和资产的使用记录资料估算。例如一台机床购买后立即投入使用,现已历时5年,中间因开工不足停业运转1年,则已使用年限为4年。
(2)加权综合已使用年限。如果资产的购建投资是分次完成,或在使用过程中进行了技术改造或追加了投资,这时资产的已使用年限需要加权综合确定。当资产的投资是分次完成时,各次投资购入的资产的使用期不相同,不能简单的用其一部分资产的使用年限来表示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同时,应该看到当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有追加投资进行更新改造时,会使得资产的潜力加强,也就无异于改变了资产的已使用年限。显然,无论是资产的各部分使用时间的不同,还是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发生改变,资产的已使用年限都需用统计的概念加权综合估算确定。这里的所谓加权,是用重置成本对时间加权来确定综合已使用年限。
⑻ 机器设备评估需要什么资质
资产评估公司最主要的资质是有两个
一个资产评估资质,这个很多评估公专司都有,这个资质是当地属财政局发的资质
另外一个证券业评估资质,是财政部和证监会发的证券业评估资质,是国内最高资质,这个资质是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对外合作的基本要求的。
所谓的3A级的,那是评估机构做的,不具备法律效率,只是一些小的评估机构自己设置的名目!
⑼ 资产评估 设备的使用年限可与设备的什么相互转换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