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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应税项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9-03 08:33:37

⑴ 购置机器设备可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可以。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⑵ 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和视同销售

其实这是理解上的一种错误。自产货物在原材料购进时,肯定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在用于非应税项目时当然要视同销售计销项税额;如果一开始就明确了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那么肯定不可能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比如说,某公司购进某设备,那么一开始就明确了该设备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领用的时候就不存在视同销售的情况;同样,该公司购进原材料自己生产某设备(自产货物),那么在原材料购进时,进项税额一开始就进行了抵扣,用于非应税项目时当然要作视同销售处理,所以一项业务不可能既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又属于视同销售。

⑶ .哪些固定资产允许抵扣增值税,那些不可以

用减法比较好。
不允许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有:
1.属于房屋、构筑物等属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以及与作为不动产附属物的固定资产,如中央空调等;
2.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游艇、摩托车等车船固定资产。
3.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除以上不可抵扣增值税之外的固定资产,都属于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

⑷ 用于销售应税及免税项目的设备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吗

用于销售应税及免税项目的设备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如果是专用于免税项目的设备,则不得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混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则可抵扣)。

⑸ 用于生产用的机器设备可以抵扣增值税么

生产用的机器设备不能抵扣增值税

⑹ 外购自用的设备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吗如果不属于,外购自用该如何理解

外购的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做转出处理,不计算销项税。如果是外购的设备用于生产经营服务的情况属于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

⑺ 购进机器设备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吗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是针对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如果你单位属于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非应税项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⑻ 非生产的固定资产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吗为什么

是的。

非生产的固定资产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如:生产企业用于运输的卡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小轿车就不能抵扣。

楼主不要受人误导,要仔细甄别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修订通过并颁布,标志着我国增值税类型正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新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额采取了允许抵扣的办法。本文试对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涉及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关规定结合相关会计处理作具体分析。

一、新增值税政策解读
新增值税政策与旧增值税政策差别最大的地方是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明确划分了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项目和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内容,并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非常损失的范围。
(一)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与旧增值税政策相比,取消了以单价2000元界定的方式,保持了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致。
(二)明确划分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和不允许抵扣项目
旧增值税政策明确规定,企业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这次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变化是针对取得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可以抵扣,而是根据固定资产的类型及实际使用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等而给予了不同的规定。
1.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新政策规定,自2009年1月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农产品收购发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不允许抵扣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所负担的进项税额。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免税项目是指纳税人销售避孕药具、古旧图书、科教实验仪器设备等。
(2)不允许抵扣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负担的进项税额。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为了区分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不同,新增值税政策中将旧政策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改为“不动产在建工程”,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3)不允许抵扣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固定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费。特别是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非生产经营用品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总之,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可以归纳为两点,纳税人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即用于非生产经营或改变用途的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得抵扣;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3.混用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的处理。
混用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与存货不同,其用途存在多样性的特点,且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项目(不含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极易导致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出现,故新增值税政策做出此规定。
4.定义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
新旧增值税政策中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是不允许抵扣的,但是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是有差异的。为了更能体现基于“形成损失的责任在企业,应该由企业负担”、“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税务处理的原则,新增值税政策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将不由企业控制或者企业根本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损失排除在外,而仅仅局限于因企业管理不善而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⑼ 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进项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如: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⑽ 增值税抵扣是否区分需要安装的设备(进项不能抵扣)和不需要安装的设备(进项可以抵扣)是这样吗

不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因此,不管是否需要安装,其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安装需要的材料也同样允许抵扣。
需要安装的设备:
借:在建工程(含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可以抵扣)
贷:银行存款

不需要安装的设备:
借:固定资产-A设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可以抵扣)
贷:银行存款

另外:购入的工程物资,主要要看是否是设备安装,如果是,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用于不动产的,则不得抵扣。

购入时
借:原材料-螺纹钢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领用时
借:在建工程-A设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可以抵扣)
贷:原材料-螺纹钢

如果用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则不得抵扣
购入时
借:工程物资-螺纹钢(含税费)
贷:银行存款
领用时
借:在建工程-房屋或建筑物
贷:工程物资-螺纹钢(含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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