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销售机器设备需要交增值税吗
需要交增值税,一般的销售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所以都是要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 将机器设备投资,增值税减半征收,会计分录怎么写,计入哪些账户月底结转时如何处理呢
科目:
借:固定资产--XX设备
贷:实收资本
增值税减半征收 不做专门的科目。计税的时候直接根据相应税率算出税额,做账是讲税额加进去就行了。
结转只结转收入 费用 成本 科目(这些损益类科目)
和增值税、设备投资是没有关系的。不知道你搞明白没
3. 关于固定资产销售减半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处理,由于减半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最终体现在“营业外收入”的增加或“营业外支出”的减少,因此,减半征收增值税最终间接体现在年度利润总额中,故,被减半征收增值税的部分将需要缴纳所得税的。
4. 减半征收和全额减半征收有什么区别
这里需要看你所指的减半征收是在哪里提到的,一般而言在税法里提到的是减半征收是指的在税额减半征收;
全额减半的概念一般是税基减半,然后再乘以相关税率。
不知道你是否问的是税法里的相关概念,这里作了上述解释,如有疑问,请说明。
5. 税务上的减半征收是指什么
就是减少一半的税收
比如原来每月交1000块,现在就只交500就可以
6. 固定资产4%减半征收政策的销项税问题,急!!
财务上调整这一分钱即可。
即以纳税申报系统的准,对于差额进行调整。
7.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售价低于原值时,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如要缴纳应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复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不再有售价低于原值并同时满足三个条可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2009年1月1日前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或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经使用后又销售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固定资产再销售的则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8. 处置固定资产交增值税4%的税减半征收怎样计算
先说账务处理 :你所列的分录是正确的,试举一例
比方说你们买旧设备(2009年以前的未抵扣进项)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这步都清楚
比如出售价格是含税50000万元,那么收入是48076.92税4%是1923.08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48076.92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1923.08(月末同其他转未交或直列未交税金)
为突出减税部分借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961.54(主便于区分或直列未交税金)
贷:营业外收入961.54
申报时把此收入48076.92填在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一栏(增税申报表第5栏)
1923.08填在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961.54减半部分填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如有问题可继续追问.
9. 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是什么意思
减半征收增值税
新型墙体材料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新型墙体材料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增值税即征即退
1、再生沥青混凝土和水泥产品
①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火煤、粉煤灰、烧煤锅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2、社会福利企业
①福利企业从1994年起,应按规定依法交纳增值税、营业税。
②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生产销售的货物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③福利企业减免税,采取税务机关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即福利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由征收税务机关填开收入返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
④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十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⑤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社会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⑥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企业,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3、软件产品
①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②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④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4、集成电路产品
①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