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轮候查封适合动产吗
我们一般认为轮侯查封仅限于不动产。
⑵ 有关轮候查封,法院拍卖后如何分配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轮候查封,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1、被执行人为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他债权人都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符合破产条件,而当事人不申请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按查封的先后顺序清偿。
如果第一顺序不同意拍卖,法院还是会拍卖。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拓展资料:
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看,对债务人已经查封的财产,其他债权人是否可以再为查封,立法上有再查封主义与不再查封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再查封主义,指对于已被查封的债务人的财产,他债权人可以申请重复进行查封,为德国、日本不动产的执行所采用。不再查封主义,指对于已被查封的债务人的财产,他债权人不得再申请查封,为日本的动产执行、我国台湾地区所采用。
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诉讼保全中的轮候查封在性质和效力上属于临时性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在客观上并未对保全的标的进行处置。即便将来进入执行程序,究竟还有多少可用于实现本案债权,尚取决于在先查封案件的执行情况,此时债务人主张管辖法院对其实施了超标的保全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⑶ 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的问题
其他财产的发掘,或A中奖了,或继承了财产,要么等待轮候。不抛弃应有权利,不放弃希望,坚持住,你会胜利的。
⑷ 轮候查封是否可申请执行
轮候查封和申请执行不冲突,判决生效后,
你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已经轮候查封的财产,需要等前面查封的结束后,
如果还有剩余财产,在后的才可以对剩余财产进行执行。
如果前面已经把财产执行完了,就没有办法执行了。
但是除了轮候的财产,你可以让执行局查封其他银行账户或者财产,
并进行扣划、拍卖。
⑸ 多家轮候查封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第一家查封的生效,其他查封的轮候,并作轮候登记。
生效查封解除后,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生效。
⑹ 正式查封,轮候查封分别是什么情况产生的,请举例说明
轮候查封就是别人先你一步查封了目标财产。
⑺ 轮候查封的规定
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看,对债务人已经查封的财产,其他债权人是否可以再为查封,立法上有再查封主义与不再查封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再查封主义,指对于已被查封的债务人的财产,他债权人可以申请重复进行查封,为德国、日本不动产的执行所采用。不再查封主义,指对于已被查封的债务人的财产,他债权人不得再申请查封,为日本的动产执行、我国台湾地区所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