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某企业当年以机器设备对外投资,账面净值80万,双方确认价值为100万。所得税如何处理
我查了一下,应该是:会计上是属于处置固定资产,确认收入20万元,税法不认可20万收入,税法是等到此项投资转让、处置时,设备的80万成本才可以扣除,你认为呢?
Ⅱ 一家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为出资方式投资入股A企业,那么这种方式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吗
这个要分情况说吧,
以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对外投资是否构成增值税法暂内行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容要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上述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自货物移送的当天发生。如果机器设备、办公设施是公司生产或委托加工的,或者公司属于专业从事机器设备、办公设施的销售(即公司的机器设备属于存货而非固定资产),则以机器设备、办公设施对外投资时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按照如下顺序确定:(1)按照贵公司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以存货对外投资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如果机器设备及办公设施属于固定资产而非存货,则对外投资并无相关增值税征收依据。
Ⅲ 企业以固定资产投资,要不要交增值税,分录应怎么做
投出的固定资产分录:
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版
固定资产减值准权备(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转入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金-增(销项税)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税费)
固定资金作为固定资产的货币表现,也有以下特点:
1.固定资金的循环期比较长,它不是取决于产品的生产周期,而是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2.固定资金的价值补偿和实物更新是分别进行的,前者是随着固定资产折旧逐步完成的,后者是在固定资产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时,用平时积累的折旧基金来实现的。
3.在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时,需要支付相当数量的货币资金,这种投资是一次性的,但投资的回收是通过固定资产折旧分期进行的。
Ⅳ 营改增后个人以机械投资到企业需要缴纳什么税
根据《财政部国抄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Ⅳ 公司以一台设备作为资本投入其他公司,我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借:长期投资(股权投资等)
贷:固定资产(库存商品等)
已使用企业设备计提折旧的,需要做固定资产清理,结转累计折旧。
Ⅵ 以实物房屋、机器设备等入股等固定资产要交税吗
不需要缴纳税款 但需要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
Ⅶ 以设备对外投资缴增值税吗
以设备对外投资需要缴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内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容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旧设备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并按《城市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及《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等规定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外资除外);企业所得税方面,旧设备对外投资要视同销售,计算相应收入和成本,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应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
这说的准确吗
Ⅷ 企业以生产的设备用来投资会计分录怎么写
会计分录如下:
1、自产产品对外投资,需要确认收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政策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二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其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的”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情形。
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自产产品和投资两笔业务进行税务处理。销售自产产品时,相关产品的成本允许扣除。例如: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