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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生产设备属于未批先建吗

发布时间:2021-08-19 17:48:49

1. 什么叫未批先建

“未批先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限批令是国家环保部门对严重违规的行政区域、行业和大型企业发出的停止审批其境内或所属的除循环经济类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的通告。“未批先建”项目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处理原则及时责令限期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未批先建”项目(2001-2009年)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处理原则,对现有问题项目进行仔细的梳理,对符合当前规划要求,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同时又符合现行环保审批条件的项目,及时责令限期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对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及其污染严重或存有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坚决予以取缔。

1、可补办环保手续项目

(1)在17个工业区块内,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符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现有建设项目,应责令尽快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2)不在17块工业区块内,但位于原集中建设区块的项目,根据沪府办发〔2011〕51号文件的要求,对于企业成长性好、经济社会效益明显,资源消耗小,环境影响少的,应联合经委,规土、安监、卫生等部门进行全面评估,在符合各类要求并能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予以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3)不在17块工业块内,又不在原集中建设区内的,但项目各项指标均优异且近期又不可能马上进行迁移的项目,在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同时要求企业承诺项目逐步向工业园区转移。

2、不可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1)在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项目,目前运行中对环境未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环境矛盾的,由项目单位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经所在地政府同意后,报区环保局备案,项目纳入正常环境管理,不再另行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2)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以及有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或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项目,必须依法报请区政府对其予以关闭。

(3)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及淘汰类项目不应予以补办,应优先进行结构调整,原则上在“十二五”期间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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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的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新环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企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长期未被处罚,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环境行政执法不作为或难作为;二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过广,不但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也加大了环境行政执法难度。

2. 住建部已备案,有代证算未报先建吗

住建部虽已备案,但是没有正式文件批准,你迁建这样情况下就不行。

3. 技改中无环评是未批先建吗

是的,新建、技改、改扩建项目都要做环评的,不做就属于未批先建

4. 生产设备未批先建后自行拆除,还要处罚吗

一般都不会进行处罚,如果生产设备未批先建,只要是在相关单位出具的违规拆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以前自行拆除的,一般都不会再进行处罚

5. 以前十几年年的工厂,现在更换设备也是未批先建吗

更换设备一般不需要批准。
未批先建是指一个项目未经行业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消防部门等等相关审批,就动工建设的行为。

6. 项目只打地基,算未批先建吗

算未批先建。因为一个项目开工的依据是奠基开挖,你打地基肯定用开挖土方,所以算未批先建。

7. 的公司没环评算未批先建设吗

公司没有环评手续,肯定当然属于未批先建。

8. "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什么意思

未批先建:没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者获得相关手续而私自先建造建筑。
未验先投:(不太清楚,估计是说没有经过政府验收的工程开始投资)

9. 2000年成立的公司没环评算未批先建设吗

属于,因为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都需要制造环评,若未批先建,属于违法行为。

10. 关于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新环境保护法增加了什么内容

关于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新《环境保护法》增加了责令恢复原状。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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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内容

受限于原有的法律规定,长期以来,中国环保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相对于公安甚至税务和工商部门来说,环保部门一直都是一个"软衙门",难以震慑日益猖獗的环境违法行为。刚刚出台的新《环境保护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

1、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

之前法律规定的针对环境违法的罚款,是一个定数,数额并不大,导致违法成本较低,不少企业因而怠于治污。新法施行"按日计罚"之后,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

2、新的《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新法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3、个别地方企业的污染行为之所以肆无忌惮,背后是当地官员基于畸形政绩观的默许纵容,对此新《环境保护法》将拿"保护伞"开刀。其具体规定是: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面对重大的环境违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

新《环境保护法》还是一部开放的立法,将民间力量有序地纳入环境治理的机制中,设立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

在修订草案二审时,曾将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一家"国字号"环保组织;在之后的几次修订中,法律诉讼主体得到进一步扩大,最终被规定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

同时,新法还规定:"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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