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就是一個騙子公司、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執 行 裁 定 書
(2017)魯0283執1153號
申請執行人劉翔,男,1991年5月20日生,漢族,住平度市。
被執行人青島三利泵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陽光大道177號。
法定代表人王學成,該公司經理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劉翔與被執行人青島三利泵業有限公司勞動報酬爭議一案中,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3700元,被執行人履行3700元,現該案已執結。依照《 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平度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平勞人仲案字【2016】第1137號裁決書的執行完畢。
本案執行費50元,由被執行人青島三利泵業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裁定送達後立即生效。
Ⅱ 電視上曝光了這么多次的詐騙公司怎麼還是屢禁
現在騙子太多了。
我們不要貪小便宜了,更不要做一夜暴富的美夢。
一旦暴露了信息,對方以公安、法院等要求你匯款時,千萬不要聽他們嚇唬,而給他們匯款。
Ⅲ 就是個騙子公司
是不是被騙子公司騙了?如果是被騙了,唯一的辦法就是報警。
先整理清楚被騙的經過,向警方提供詳細的信息資料,警方會根據你提供的信息介入調查取證的。
如果警方通過調查認定你這是被騙了,並且達到最低立案標准,就會立案偵辦的。
如果警方通過調查認定你這是民事經濟糾紛,你就只能走法律程序起訴對方公司了。
遇到騙子公司就要依靠警方報案就是了。
Ⅳ 就是一個騙子公司,我也被騙了485元錢
騙子公司也太可惡了,誰的錢都騙,有些人都已經很辛苦了。
Ⅳ 怎麼舉報騙子公司
發現公司涉及詐騙經營等問題,可以向工商行政機關進行舉報,已經構成詐騙事實的,可以直接向公安部門進行舉報。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經營者市場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機關,負責查處下列違法行為:
(一)不正當競爭行為和違法的壟斷行為;
(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三)投機倒把行為;
(四)其他違法、違章的市場交易行為。
(5)三利達娛樂設備有限公司官網擴展閱讀:
《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時,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法行為人、嫌疑人、利害關系人、證明人,並可以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責令有關人員說明物品的來源等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責令其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財物,或者依法予以封存、扣留;
(三)調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活動;
(四)查閱、復制或者依法扣留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證照、業務函電等資料;
(五)查詢違法行為人的銀行賬戶或者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拒不執行有關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財物命令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Ⅵ 鄭州騙子公司垃圾
金城國際的河南華夏通有限公司也是騙子公司,去的時候承諾很高,實際你根本達不到,他們的業務也是騙人的,哄你簽了合同,就不理了,任你去法院,反正他們現在法院傳票多的是。
Ⅶ 這種是不是騙子
本院二審期間,李敏提交(2013)青民一終字第328號民事判決書列印件,證明三利公司是包吃、包住作為勞動條件的一部分,收員工2萬元的押金是勞動條件的一部分,中院的判決認定該2萬元押金屬於勞動爭議的部分,所以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一並支持。並且三利集團不為職工交納社會保險,所以職工解除與三利勞動合同沒有任何過錯。三利集團對真實性及證明事項均不認可,稱李敏在入職時就簽訂了企業內部管理知識告知書,告知書中明確規定公司對員工不提供免費就餐。李敏入職後,單位多次找其談話要求其交納社會保險,但其均以各種理由拖延不辦理。為的就是不交個人應交納的部分,每月可以拿到現款。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同意三利集團意見。
三利集團提交以下證據:
1、三利集團公章更換證明及李敏提交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證明三利公司已於2015年9月1日更換了公章,原公章已銷毀不再使用。李敏提交的2016年7月份虛假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非三利集團出具,是李敏提供的虛假證據,且報告書的內容系本人親筆書寫。李敏對真實性不認可,稱該證據系影印件,且即使是真實的,三利集團一審中稱庭後核實公章及報告書,但未提交任何的落實意見,屬於怠於行使舉證的權利,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
2、關於公司預獎勵員工的若干規定及學習會議記錄,證明預獎勵是一種額外獎勵,與員工的工資、月薪、年薪、加班費、各類補助、各種獎勵等一切報酬和收入無關。本獎勵僅對忠實履行勞動合同成就預獎勵條件的人有效。如被獎勵人出現違反勞動合同、協議、承諾、中途離職等一切不講信譽的行為,預獎勵無效,此規定李敏已進行了學習並掌握。李敏對真實性不認可,稱不符合證據的三性,更不是二審意義上的新證據,三利集團自行製作的規定無李敏的簽字與認可,且違背勞動法強制性規定,本身就是無效的。而且這是2013年營銷公司例會簽到表的簽字,並非三利集團所謂的雙方的約定。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
3、2016年營銷公司員工4-5月份工資表,證明預獎勵不是從工資中扣除的。李敏對真實性和證明事項均不予認可,稱沒有李敏個人簽字,系三利集團自行製作的,而且每個人的工資都是保密的,實發獎金和預獎勵金額都是工資的部分,從上面的表述可以看出是實發的一個增加金額,該增加金額是預獎勵金,是直接從工資扣除的部分。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
4、員工離職管理辦法及學習會議記錄,證明李敏學習了"員工離職管理辦法"並掌握了相關規定。李敏對真實性及證明事項均不認可,稱這是2013年營銷公司例會簽到表的簽字,並非對管理辦法的簽字,管理辦法即使是李敏真實的簽字,也違反了國家勞動法,是無效約定。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
5、情況說明3份,證明李敏系無故曠工,且其部門領導及人力資源部多次要求其交納保險,但其拒不交納。李敏質證稱與本案無關,且該情況說明系三利集團自行製作。崔繼紅是中德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三利集團關系利益一致。且根據證據規則,應提交身份證明以及出庭作證。不存在所謂的李敏不願意交納保險的情形。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
6、解除員工勞動合同通知書、關於解除與李敏勞動關系的通知,證明三利公司已於2016年8月2日與李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其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是其無故曠工,嚴重違反廠規廠紀,參照《員工離職管理辦法》規定,並根據《勞動合同法》解除與李敏的勞動合同關系。李敏對真實性不認可,稱是三利集團單方製作,沒有收到通知。本院詢問三利集團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是否送達給李敏,三利集團稱沒有找到李敏。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
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一致。
裁判要旨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1、三利集團應否支付李敏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三利集團應否支付李敏未休年休假工資,應否返還李敏慈善基金、押金;3、對雙方爭議的預獎勵金的性質應如何認定。
關於第一個焦點問題。本院認為,李敏在三利集團工作期間,三利集團未依法為李敏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李敏有權據此要求解除勞動關系並主張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一審據此判令三利集團支付李敏相應經濟補償金,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三利集團主張多次要求為李敏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李敏均予以拒絕,李敏對此不予認可。對此,本院認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以勞動者是否自願繳納為前提。三利集團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主體責任,其未依法為李敏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僅損害了李敏的切身利益,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其以李敏拒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主張不應支付李敏經濟補償金,缺乏法律依據。三利集團主張因李敏無故曠工嚴重違反其公司規章制度而解除與李敏的勞動關系,但其未提交考勤記錄予以證明,未舉證證明已將該通知送達給李敏,無法證明其解除勞動關系的合法性。故,本院對三利集團關於不應支付李敏經濟補償金的主張不予支持。李敏提交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真實與否,不影響本案定性處理,本院對此不予評判。
關於第二個焦點問題。本院認為,根據《青島市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工資清單至少保存兩年備查。李敏於2016年7月1日從三利集團離職,對於2014年7月1日之前的未休年休假,三利集團不負舉證責任,李敏對此未提交充分證據證實,其要求三利集團支付2014年7月1日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資,本院不予支持。三利集團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安排李敏休了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間的帶薪年休假,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向李敏支付了該期間的未休年休假工資,三利集團應支付李敏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間的未休年休假工資2609.89元[2838.26元/月÷21.75天×5天×2年×200%]。
李敏要求返還慈善基金,因慈善基金不屬於勞動報酬,該款項引發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本院對此不予處理。李敏要求莫麗斯酒店返還押金,與本案勞動爭議並非同一法律關系,本院在此亦不予處理。
關於第三個焦點問題。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預獎勵金不宜認定為工資、獎金等勞動報酬,理由如下:1、三利集團向李敏每月發放的"三利集團額外預獎勵憑證"中載明預獎勵的有效條件為,簽訂20年及以上合同並連續工作20年以上且預獎勵滿20年;未簽訂勞動合同或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低於20年對公司無實質性有效信譽承諾或中途離職無效,勞動合同到期但預獎勵不滿20年的,預獎勵無效等。該預獎勵憑證明確聲明,該獎勵是公司鼓勵員工履行合同、協議、承諾等重合同、講信譽的一種額外獎勵,與員工的工資、月薪、年薪、加班費、各類補助、各種獎勵等一切報酬和收入無關;該獎勵僅對講信譽的員工有效;如果被獎勵人出現違反勞動合同、協議、承諾、中途離職等一切不講信譽的行為,出現勞動關系中斷、曠工、被開除、停職、辭退、除名等行為,該獎勵無效。從該預獎勵憑證載明的上述內容可以看出,三利集團在向李敏發放該預獎勵憑證時已明確告知該預獎勵金與勞動報酬無關,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額外預獎勵。2、該預獎勵金實質是一種信譽保障獎勵措施,是企業行使自主經營權、吸引人才挽留人才長期為企業服務而採取的一種激勵措施,與勞動報酬無關。3、該獎勵與勞動者的貢獻和付出無關,並非獎金性質,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自主性企業福利。李敏接受並持有該預獎勵憑證,表明其以實際行為認可三利集團發放該預獎勵金所附設的條件,其主張該預獎勵憑證載明的款項為獎金性質,屬於其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審認定該預獎勵金為附條件的獎金,認定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李敏在三利集團工作不足九年即離職,未達到上述預獎勵憑證載明的發放預獎勵金的條件和期限,其主張預獎勵金,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李敏、三利集團的上訴請求均部分成立,本院分別予以部分支持;一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一、維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7)魯0214民初111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7)魯0214民初1111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李敏未休年休假工資2609.89元;
三、撤銷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7)魯0214民初1111號民事判決第一、四項;
四、駁回李敏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0元,由上訴人李敏負擔10元,上訴人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文書尾部
審判長徐明
審判員王化宿
審判員齊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Ⅷ 感覺也是騙子
讓你買了一個產品,但是沒有告訴你這個產品還得搭配其他的,等你買了後再給你說,讓你買其他的產品。這就是套路,不要上當了,你買了第二個產品說不定還需要第三種產品才行。
Ⅸ 這個人是不是騙子
不需要相信
Ⅹ 水滴籌。其實就是個騙子平台
被騙的很大原因應該是不了解產品信息就投保,理賠時出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