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業整體轉讓資產是否需要交納增值稅
企業整體轉讓資產不需要交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徵收范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
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增值稅。
資產轉讓是改善經營,提高整體資產產出能力的客觀需要。在商品經濟條件下,資產產出能力不僅取決於對資產的合理利用,而且取決於資產的優化配置。
通過市場組織,適時地調劑和處理陳舊、老化和報廢的資產以及因技術進步和產品、工藝調整而閑置不需用的資產,可以減少資產損失,盤活資產存量,優化資產結構,從而提高資產的總體產出效益。
從宏觀經濟管理的角度積極推進資產轉讓活動的開展,也有利於調整社會產業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推動資產存量在流動中實現優化配置,從而形成社會資產總量的集約化經營效益。
資產作為能夠給所有者帶來預期收益的特殊財產,只有通過市場,按照價值規律和等價交換的原則,實行有償轉讓,才能實現其合理的價值補償。因此,資產的有償轉讓是商品經濟條件下資產轉讓的基本原則。
❷ 固定資產轉移是否需要繳增值稅
固定資產轉移是否需要繳增值稅,應區分幾種情況分別處理。
1、如果「轉移」的固定資產是為了銷售,那麼這時的「固定資產」就應視同前述的「貨物」,計算繳納流轉稅。如果該項固定資產為不動產,那麼總公司在「轉移」時應確認收入,開發票並計提營業稅。如果該項固定資產為機械設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第四款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不過這種情況較為少見,總公司也沒有必要轉個大圈子把固定資產銷售出去。另外,如果總公司「轉移」的該項固定資產是為分公司專門購買的,總公司從未使用過,那麼總公司就應直接按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如果這種「轉移」固定資產是一種轉讓企業全部產權的行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規定,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徵收范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規定,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徵收范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不應徵收營業稅。
3、如果這種「轉移」固定資產是一種「借用」行為,那麼固定資產還反映在總公司的賬上,只需要分公司承擔這部分固定資產的折舊費就可以了,這就不涉及增值稅的問題。
❸ 公司整體轉讓是否繳納增值稅
問題:某公司從事汽車修理,最近將資產整體轉讓 》(國稅函[2002]420號)規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 增值稅的徵收范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增值稅。 請您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對照本企業的實際情況,來判斷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❹ 整體轉讓增值稅留抵稅金如何處理,是否可以作為受讓企業的資產,由受讓單位抵扣
不能!!!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徵收增值稅。[註:《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85號文被同時廢止。]
由於不徵收增值稅,那麼涉及的原材料、產成品等存貨的轉移,免予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也不能夠開具增值稅專項發票作為新企業的抵扣憑證,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只能將其轉入存貨的成本。(可以參考各地稅務機關對企業兼並、合並流轉稅處理的有關規定)
❺ 出售使用過的機器設備、房屋如何納稅
企業整體產權轉讓,是指企業的所有者將企業的資產、債務及勞動力等進行作價轉讓的行為,實際上就是轉讓一個企業的全部產權。因此,只有企業的所有者或企業的主管部門才有轉讓權。這種情況的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對於這種轉讓行為,按照稅法規定不需要繳納流轉稅,但是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規定,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徵收范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不應徵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規定,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徵收范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7號)規定,納稅人在產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產權轉讓凈收益或凈損失,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只是出售使用過的機器設備、房屋,那麼 出售機器設備繳納增值稅,出售房屋繳納營業稅。
❻ 轉讓機器設備要交的增值稅分錄怎麼做是不是不應該做入「固定資產清理」
銷售固定抄資產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准備 (如果已經計提減值的)
貸:固定資產
收到轉讓款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有個注意事項是銷售納稅人自己使用過的按稅額的50%繳納,另50%的稅額減免。
借: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額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額
貸:銀行存款
營業外收入
根據虧賺將固定資產清理轉入到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下面的選一個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外收入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❼ 公司整體產權轉讓涉及的稅收有哪些
第一點:首先不征營業稅
國稅函[2002]165號 轉讓企業產權不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徵收范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不應徵收營業稅。
第二點:不徵收增值稅
國稅函[2002]420號 國稅函[2002]420號 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徵收增值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徵收范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增值稅。
第三點:如果涉及股權轉不征營業稅
財稅[2002]191號 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 現對股權轉讓的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二)、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三)、《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中與本通知內容不符的規定廢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四點:如果轉讓在建項目需要納稅
財稅[2003]16號第二條第(七)項規定: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於轉讓在建項目行為應按以下辦法徵收營業稅:
1.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徵收營業稅。
2.轉讓已進入建築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在建項目是指立項建設但尚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或其它建設項目。
第五點:涉及契稅如何繳納?
財稅[2003]184號文件規定:
一、企業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後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佔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二、企業股權重組
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上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國有、集體企業實施「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職工買斷企業產權,或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產權,或者通過其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對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三、企業合並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改建為一個企業,對其合並後的企業承受原合並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四、企業分立
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問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徵收契稅。
五、企業出售
國有、集體企業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注銷,並且買受人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徵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徵契稅。
六、企業關閉、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關閉、破產後,債權人(包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承受關閉、破產企業上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徵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關閉、破產企業上地、房屋權屬,幾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減半徵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徵契稅。
七、其他
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和劃轉過程中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不徵收契稅。
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徵收契稅。
第五、六款所稱「妥善安置原企業職工」,是指國有、集體企業買受人或關閉、破產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承受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原企業職工進行合理補償,並與被安置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勞動法》落買相關政策。
財稅[2006]41號文件規定財稅[2003]184號文件執行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六、以出讓方式承受原改制企業劃撥用地的,不屬於184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對承受人應徵收契稅。
國稅函[2008]514號再次對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資產有關契稅政策進行解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國稅函[2006]844號)的有關規定,公司制企業在重組過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權屬對其全資子公司進行增資,屬同一投資主體內部資產劃轉,對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不徵收契稅。
第六點:企業所得稅方面
請查閱:國稅發[2000]118號、國稅發[2000]119號文件。由於該文件內容較多,請自行查閱。
❽ 情況,如將所有資產轉讓出去,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是指,一家企業不需要解散而將其經營活動的全都(包括所有資產和負債)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轉讓給另一家企業,以換取接受企業資本的股權(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也就是說,整體資產轉讓對轉出方來講也算是一種投資行為。
國稅函[2002] 165號文件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徵收范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不應徵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 48號)規定,關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征免稅問題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在企業兼並中,對被兼並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並企業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❾ 什麼是企業整體資產轉讓稅收上如何操作
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是指,一家企業不需要解散而將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轉讓給另一家企業,以換取代表接受企業資本的股權(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
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徵收范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不應徵收營業稅。
從上述規定可以知道,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涉及貨物所有權轉移的,要徵收增值稅,但企業產權轉讓則不征流轉稅。因此,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和企業產權轉讓屬於不同的概念。企業整體資產轉讓的主體是企業,交易的對象是企業的資產,而企業產權轉讓的主體是企業的產權人,交易的對象是企業的產權,性質上屬於股權轉讓,而股權轉讓是不征流轉稅的,兩者屬於不同的交易形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亦規定,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只是在非股權支付額不高於股權支付額的因此,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涉及貨物所有權轉移的,仍屬於資產轉讓行為,不論其股權支付額比例如何,均應當照章徵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