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非正常損失是指什麼原材料報廢是不是非正常損失
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
(一)
自然災害損失;
(二)
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三)
其他非正常損失。
比如這次的地震災害造成的損失就屬於自然災害,屬於非正常損失。
⑵ 固定資產的非正常損失有哪幾種
非正常損失的解釋是: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
所以像你說的這種情況造成提前報廢,從稅法角度來說不屬於非正常損失
⑶ 固定資產非正常損失的時候為什麼不用進項稅轉出
增值稅概念中的固定資產,是有形動產,屬於「貨物」的范疇,但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中,相關的購進貨物需要做進項稅轉出,但固定資產不需要。
不得抵扣
1、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沒有按照規定取得並且保存增值稅抵扣憑證或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規定註明增值稅額計其它有關事項的;
2、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專用發票:
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的;
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但不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一) 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所謂非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築物,無論財務上如何核算,均屬於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二) 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三) 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額或應稅勞務。
所謂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是指企業內部設置的供職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發室、宿舍、幼兒園等福利設施及其設備、物品等或者以福利、獎勵、津貼等形式發給職工個人的物品。
(四)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五)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所謂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以外的損失,包括:
1、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2、其它非正常損失。
(3)非正常損失機器設備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抵扣進項稅額的原始憑證是否真實、合法、合理;是否符合相應的使用范圍;專用發票的開具是否符合要求;票面的邏輯關系是否正確;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經過認證;認證或是否及時申報。
2、有無將外購固定資產以低值易耗品、修利用備件的名義入賬,巧立名目,多抵扣進項稅額;有無將外購固定資產支付的運費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3、有無將外購貨物改變用途後(如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仍然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4、有無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外購貨物、在產品、產成品以正常損失報批,不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5、企業兼營非應稅勞務,分別申報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有無按外購貨物全額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外商投資企業兼營出口與內銷,有無按購買國內原材料的全額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6、有無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並收回價款和增值稅款時,不相應減少當期進項稅額,造成進項稅額虛增。
7、有無將從購買方取得的平銷返利轉做賬外小金庫,不沖減進項稅額;或將取得的實物返利以接受捐贈的名義入賬,不沖減進項稅額;有無將從購買方取得的平銷返利不沖減進項稅額而錯轉銷項稅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進項稅額
⑷ 建造期間發生的非正常損失,應計入成本還是當期損益呢自建固定資產和投資性房地產有什麼區別
建造期間工程物資的盤虧報廢及毀損扣除應收其他方賠款、原材料殘值後的金額直接計入工程物資成本,而投資性房地產在建造過程中發生的非正常性損失扣除應收其他方賠款、原材料殘值後的金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計入建造成本。
自建固定資產和投資性房地產的區別:
1、目的不同。
投資性房地產持有的目的是為了投資,如出租的土地使用權;長期持有並准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企業擁有並已出租的建築物。
固定資產持有的目的大部分都是為了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不含投資性房地產)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較長,購買成本價較高。
2、含義不同。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並准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及已出租的建築物。
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是指企業利用自己的力量自營建造以及出包給他人建造的固定資產。
3、物質形態范圍不同。
投資性房地產僅包括房地產。
固定資產既包括生產經營辦公用房地產,又包括其餘如機器設備等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期間的資產。
4、核算方法不同。
投資性房地產可以採用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核算。
固定資產只能採用成本模式核算。
⑸ 什麼是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不屬於自然損耗。如風刮跑了,雨淋壞了,洪水沖沒了,地震震壞了,被盜了,火燒了等等。
⑹ 非正常損失購進貨物怎樣計稅和會計處理
一、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其進項稅不能抵扣,應轉出由有關費用損失負擔。會計上應分兩步處理:
1、調賬,減少存貨的賬面價值,並查明原因報有關部門審核。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原材料、生產成本、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按有關部門的批復意見處理
借:原材料或庫存現金(可收回的殘值)
其他應收款——XX(應收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
管理費用(凈損失)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二、說明
1、《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3、如果是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台風、洪水、地震等)造成的損失,增值稅進項稅可以抵扣,不用轉出。上述分錄為:
(1)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原材料、生產成本、庫存商品等
(2)借:原材料或庫存現金(可收回的殘值)
其他應收款——XX(應收責任人或保險公司賠償)
營業外支出(凈損失)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6)非正常損失機器設備擴展閱讀:
1、本科目核算單位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和毀損。
2、盤盈的各種材料、管材、庫存產品、固定資產等,借記「材料」、「管材」、「產成品」「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和「管材攤銷」、「累計折舊」等科目。
盤虧、毀損的各種材料、管材、庫存產品、固定資產等,借記本科目和「管材攤銷」、「累計折舊」等科目,貸記「材料」、「管材」、「器材成本差異」、「產成品」、「固定資產」等科目。
3、各種盤盈、盤虧和毀損的財產物資,按照規定程序經批准轉銷時,對盤虧、毀損的財產物資,應先扣除殘料價值和可收回的保險賠償及過失人賠償,即借記「材料」、「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再按照扣除後的凈損失轉銷:
流動資產的盤盈,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固定資產的盤虧,借記「營業外支出——固定資產盤虧」科目,貸記本科目。
因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凈損失,用於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的,借記「國家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用於其他經營的,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
4、材料、管材在運輸途中發生的短缺和損耗,屬於合理的損耗,應計入材料、管材的采購成本;能確定由過失人負責的,應自「器材采購」科目轉入「應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經批准才能轉銷的損失,先通過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後,再分別處理:
屬於應由供應單位、運輸機構、保險公司或其他過失人負責賠償的損失,借記「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屬於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損失,應報經批准後,將扣除殘料價值、過失人和保險公司賠款後的凈損失區別情況處理:
用於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的,借記「國家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用於其他經營的,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屬於定額內短缺和其他損失,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5、本科目應設置「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和「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兩個明細科目。
6、本科目月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尚未處理的各種財產物資的凈溢余;如為貸方余額,反映尚未處理的各種財產物資的凈損失。
⑺ 如何正確理解非正常損失產品進項稅轉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有不少企業財務人員對此產生疑問,本文結合案例分析該條款的實質含義。
為何「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
例:生產企業購買設備,抵扣進項稅100萬元,生產的產品因管理不善發生變質,產品成本為10萬元,其中包含的原材料,水電等進項稅1萬元,應該做轉出。但是產品中也包含了設備的進項稅,設備進項稅隨著損耗逐漸轉入產品或服務中。那麼因為非正常損失了10萬元的產品,就需要把所有相關設備的100萬元的進項稅全部轉出嗎?這是不正確的,因為該設備還繼續生產其他產品。有觀點也會這樣認為,可以計算非正常損失的產品負擔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嗎?比如一個設備生產多種產品,一種產品由多個設備生產等等復雜的情況,基本無法計算,所以稅務上規定,產成品轉出的進項稅不包括固定資產。
為何不明確規定不包括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有觀點產生疑問,這里的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明確規定不包括固定資產,為什麼不明確規定不包括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難道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其相關的不動產、無形資產的進項稅就需要轉出嗎?
分析: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貨物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固定資產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因此,增值稅概念中的固定資產,是有形動產,屬於「貨物」的范疇,但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中,相關的購進貨物需要做進項稅轉出,但固定資產不需要,因此該法規特意規定「不包括固定資產」。
不動產和無形資產不屬於上述「貨物」的范圍,因此不需要特意指出不包括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而是其本身內涵即沒有這兩者的存在。條款中,只規定此種情況下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三者需要轉出,所以,不動產和無形資產不需轉出進項稅。
結論: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相關的有形動產固定資產、不動產以及無形資產相關的進項稅不需要轉出。
來源於網路
⑻ 為什麼非正常損失進項稅要轉出
增值稅概念中的固定資產,是有形動產,屬於「貨物」的范疇,但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中,相關的購進貨物需要做進項稅轉出,但固定資產不需要,因此該法規特意規定「不包括固定資產」。
不動產和無形資產不屬於上述「貨物」的范圍,因此不需要特意指出不包括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而是其本身內涵即沒有這兩者的存在。條款中,只規定此種情況下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三者需要轉出,所以,不動產和無形資產不需轉出進項稅。
1、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從銷貨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上註明的增值稅稅款。
2、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所支付給農業生產者或小規模納稅人的價款,取得經稅務機關批准使用的收購憑證上註明的價款按10%抵扣進項稅額。
3、購進中國糧食購銷企業的免稅糧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發票金額按10%抵扣進項稅額。
⑼ 什麼是非正常損失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是否允許抵扣
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非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應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
變質的損失。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注:「非正常損失」要與「正常損失」區分開,只有發生的「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
不允許抵扣。已經抵扣的,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正常損失是 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的。
原細則規定的非正常損失的范圍與修訂的細則不同。
原細則規定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包括自然災害損失。但從當前社會 認知度來看,自然災害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同時,原細則規定的 「其他非正常損失」范圍不夠明確,難以准確把握,爭議較大。為此,僅規定非正常損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原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 失,包括:(1)自然災害損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3)其他非正常損失
⑽ 什麼是非正常損失會計和稅法上對「非正常損失」界定的范圍一樣嗎
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
現行會計和各種稅法上的非正常損失,限定的范圍確定存在不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