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怎麼做賬怎麼繳稅
一般納稅人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計算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①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6%)
銷項稅額=銷售額×16%
②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減按2%徵收增值稅,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2)發票開具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按規定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
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納稅人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後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2、賣出: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出售固定資產機器設備如何交稅擴展閱讀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涉稅問題按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執行: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以上的固定資產是指除房地產以外的固定資產.
對於固定資產來說包括房地產和其他固定資產.
『貳』 固定資產出售 如何繳納增值稅
一、小規模納稅人
(一)基本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3%減按2%徵收):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二)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二款
二、一般納稅人
(一)基本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4.一般納稅人(原營業稅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小貼士】
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的,選擇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後,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政策依據:
1.《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三)開票規則: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時,應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並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4.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叄』 出售固定資產如何報稅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填報:
1、主表:
第5欄「(二)按簡易徵收辦法征稅貨物銷售額」填列9.5÷1.04=9.13
第21欄「簡易徵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填列(9.5÷1.04)×4%=0.37
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填列(9.5÷1.04)×4%÷2=0.185
2、附表一:
因按規定不允許開專用發票,假設已開具普通發票,在第10欄「開具普通發票」對應的「4%徵收率」的列次填報。銷售額、應納稅額與主表第5欄、第21欄一致。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頒發了2012年第1號公告,對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徵收規定了兩種情形,即:
(一)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屬於上述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本文結合國家稅務總局已經頒發的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相關文件對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進行對照解讀,並通過申報表填寫實例演示,力求能夠讓一般納稅人在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時對政策有一個准確的把握。
一、關於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相關政策
截至目前,總局對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總共頒發了五個文件,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其中,隨著財稅[2009]9號文件的執行,財稅[2002]29號於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2009年以前,由於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購進固定資產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相當於企業已經負擔了該項增值稅,如果對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17%的稅率征稅,就會形成重復征稅,因此對於銷售價格不超過原價的的固定資產,一般給予免稅政策;2009年以後,我國的增值稅政策由生產型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原則上銷售已經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也要按照17稅率征稅,同納稅人銷售一般貨物的稅收政策保持了一致。
(一)關於財稅[2008]170號文解析
總局2012年第1號公告界定的這兩個簡易辦法征稅的情形是對此前的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的相關規定進行了更加明確和周全的補充。為什麼這么說呢
根據財稅[2008]170號:第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財稅[2008]170號文件,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簡單的按照時間界限來確定是否適用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顯然是不妥的。想當然認為銷售使用過的2009年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都按照17%稅率來征稅,是以2009年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都是可以允許抵扣為基礎的。但實際上是存在多種情況,雖然是2009年以後購進的,但只要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的項目,均不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果轉讓這些使用過的又屬於稅法規定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17%稅率征稅,無疑是重復征稅,不符合稅法原則的。
(二)關於財稅[2009]9號文解析
財稅[2009]9號文件糾正了財稅[2008]170號文件的單純以時間為界限考慮不周全的錯誤,規定:第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第二,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根據財稅[2009]9號文件,一般納稅人2009以後購進的如果是屬於稅法規定不能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比如,2009年購進應征消費稅的納稅人自用的小汽車,如果2011年企業轉讓該小汽車時,只要按照4%徵收率減半征稅。
(三)關於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解析
當然,財稅[2009]9號文件對財稅[2008]170號進行了必要的補充糾正,但同樣留下爭議。
比如購買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固定資產時已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這時候是按照17%稅率征稅還是按照簡易辦法依4%減半征稅呢同樣,實行簡易征稅的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按照17%稅率征稅還是按照簡易辦法依4%減半征稅呢
自然,按照道理來說,無論是小規模納稅人還是實行簡易征稅的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固定資產稅法都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按照不重復征稅的原則,銷售時自然也不能按照17%稅率征稅。但是,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0條並沒有包括該項內容,按照財稅[2009]9號文件條款的意思,小規模納稅人時購進的固定資產,在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轉讓該固定資產上,就要按照17%稅率征稅;同樣,實行簡易徵收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也要按照17%稅率征稅。但是這樣又會造成重復征稅,不符合稅法精神的。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明確了這兩項內容都按照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征稅。
其實,上述相關文件的實質反映了稅法的不重復征稅的基本原理。即:凡是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稅法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則銷售時按照17%稅率征稅;凡是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稅法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則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征稅。
綜上所述,從2012年2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增值稅政策有以下四種情形:
第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的或者自製的稅法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按照17%稅率征稅;
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第三,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第四,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或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二、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再有免稅規定。
2009年1月1日,財稅[2002]29號文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不超過原值免稅,超過原值按照4%徵收率減半征稅。2009年1月1日以後,無論是財稅[2008]170號、財稅[2009]9號還是總局2012年第1號公告,都沒有免稅的規定,也就是說,2009年1月1日以後,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論是否超過原值,或者按照17%征稅,或者按照4%減半征稅。
三、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稅函[2009]90號文和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對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是按照簡易辦法征稅的,都規定了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但在實踐中要注意的是,由於目前的企業防偽稅控開票軟體沒有2%的稅率設置,只有4%的徵收率可以設置,因此,企業在開具電腦版普通發票時只能開具4%徵收率的普通發票,不能開具稅率為2%的普通發票。
四、稅額計算和申報表填列
(一)稅額計算
假設A公司是一般納稅人,2008年1月購進了1台機器設備,沒有進行進項抵扣,2009年10月轉讓該設備,轉讓價格為104萬。那麼稅額如何計算,申報表又如何填列呢。
根據國稅函[2009]90號文件,
不含稅銷售額=104÷1.04=100(萬)
稅額=100×4%÷2=2(萬)
(二)申報表填列
如上文所述,雖然簡易徵收的實際徵收率是2%,但企業只能按照4%的徵收率開具普通發票,因此,減免的2%稅款部分只能在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申報表主表填列時進行體現。在增值稅申報表主表21欄「簡易徵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欄中填入按照4%徵收率計算的全部稅額;在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欄中填寫按照2%徵收率計算的減免的增值稅稅額,報表會根據鉤稽關系21欄-23欄自動計算結果到24欄「應納稅額」一欄中。
『肆』 出售固定資產需要交稅嗎
根據稅法的規定,銷售固定資產本身可能涉及的稅收主要是增值稅或者營業稅。連帶的還有所得稅、城建稅等。
對於不同的固定資產,如房屋建築物,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其他固定資產,徵收稅款的規定各有不同。
根據稅法的規定,
1.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徵增值稅。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是指屬於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以及不同時具備三個條件的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三個條件為:1.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2.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的貨物;3.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2.對銷售除上述應稅固定資產以外的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徵收增值稅。
3.銷售不動產的,應當按照銷售額交納5%的營業稅。
關於補充問題。
對於你所說的機器設備,如果單台設備的出售價款低於入帳原值的,無需交納增值稅;如果單台設備的出售價款高於入帳原值的,則按照「應交增值稅=(出售價款/1.04)*0.02」的公式計算應交增值稅,同時,仍不得抵扣相關進項稅額。
『伍』 我公司要出售固定資產,請問如何納稅
關於出售固定資產交納增值稅的問題,請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http://hi..com/wengmaozhong/blog/item/50255882403459a50cf4d2f9.html):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陸』 出售固定資產要交哪些稅,分錄怎麼做
一、出售固定資產需要先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什麼的嗎?
出售固定資產不需要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但是,對於查賬徵收方式的單位來說,出售固定資產產生的損失,要向主管稅務部門申請審批,審批後,固定資產損失才能稅前扣除。
二、賬務處理
1、轉入固定資產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50000
借:累計折舊
80000
貸:固定資產
130000
2、開票取得收入,增值稅計算
(1)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按2%徵收率徵收,公式為:
應納增值稅額
=銷售額/(1+2%)*2%
=60000/1.02*2%=1176.47
(2)如果是一般納稅人銷售舊固定資產,06年時購進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還不能抵扣,因此,按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並減半徵收,計算方法是:
應納增值稅額
=銷售額/(1+4%)*4%*50%
=60000/1.04*4%*50%=1153.85元
(3)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計算依據
(2008)170號文件與(2009)9號文件
(4)會計分錄(暫按一般納稅人)
借:銀行存款
6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58846.15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1153.85
3、計提稅金
借:固定資產清理
115.39
貸:應交稅費--城建稅
80.77(1153.85*7%)
貸: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34.62(1153.85*3%)
4、結轉清理凈收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
8730.76
貸:營業外收入
8730.76
『柒』 出售固定資產如何繳稅
交增值稅 4%的50%,差出來的稅額計入增值稅銷項
『捌』 處置固定資產按照什麼納稅
固定資產主要有兩不類,一類是不動產如房屋等建築物,另一類是機器設備、工具、用肯等動產。固定資產的納稅因類別不同而異:如果是處置不動產,則要按銷售額繳納營業稅以及附加,如果屬於動產則要交增值稅以及附加(使用自己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銷售價格沒有超過原值的,不征,如果超過原價的按4%的徵收率計算應交的增值稅並減半徵收)。
至於處置固定資產的損益,都要並入企業利潤,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玖』 出售固定資產如何繳納增值稅
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遊艇、摩托車,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徵增值稅。
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除遊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外)的固定資產,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免徵增值稅;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的貨物;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除以上兩種情況外,企業銷售其他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准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固定資產出售會計分錄:
將需要出售固定資產及其轉入固定資產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銷售固定資產: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固定資產清理科目余額至資產處置收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資產處置收益
『拾』 公司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如何繳納
一、小規模納稅人
(一)基本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3%減按2%徵收):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二)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二款
二、一般納稅人
(一)基本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在傳統的會計實務中,折舊是固定資產成本攤銷的基本形式。因此,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取得日的初始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後的剩餘價值,即尚未攤銷的固定資產的獲取成本。不同於存貨和短期投資等流動資產,固定資產賬面價值一般都不考慮市價變動的影響。
人們根據持續經營的基本會計假設,認為固定資產是供生產與銷售過程中長期使用的,並不需要在短期內出售變現,所以過去總是堅持以歷史成本(原始獲取成本)為計價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