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21年購入一批不超過500萬的設備,是否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上一次性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2021年購入一批不超過500萬的設備,是否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上一次性扣除」,這個不可以追加在上一個年度(即2020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里時進行扣除,只能從2021年度起對購置的發生期進行扣除。
② 2018年4月份購入的一批設備,不超過500萬,可以在企業所得稅上一次性扣掉嗎
根據《財政部來 稅務總局關源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規定,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③ 500萬固定資產一次性攤銷可以次年使用嗎
如果抄該設備在2019年已經入賬並未依法作一次性扣除處理的,那麼,在2020年不得進行一次性扣除的操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文件第四款規定「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後年度不得再變更」,可見,既然2019年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2020年就不得享受該政策了。
如仍存在疑問,建議結合實際情況再進行分析,也可以直接咨詢主管稅務局的。
④ 企業購入的不滿五百萬的廠房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嗎
不可以。
根據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這里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⑤ 購進500萬元以下的設備是購進當月一次性稅前扣除還是提折舊的時候一次性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第二條規定,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⑥ 不超過500萬的固定資產一次性折舊怎麼做賬
500萬元以下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的處理要點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通知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
一、文件的主要內容
企業如何准確執行此文件,筆者認為應把握好財稅〔2018〕54號以下幾個關鍵點:
1.范圍:允許一次性稅前扣除固定資產的范圍,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設備、器具等固定資產,即動產(包括交通工具)。
2.購買時間: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製造的。包括購進的二手固定資產。
3.單位價值:單價不超過500萬元。如果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則為不含稅價;如果沒有抵扣進項稅額,則為含稅價。
4.殘值處理:如果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一次性稅前扣除包括殘值。
會計處理:
對於財稅〔2018〕54號的規定的會計處理,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會計折舊處理文件規定。若企業在會計上不選擇一次計提折舊的方法,則會產生稅會差異,應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進行遞延所得稅會計處理。
即根據資產負債表上的各項目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額,來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即現在少繳稅、未來多繳稅,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形成遞延所得稅負債。
例如:A企業為一般納稅人,2018年6月購入一台價值500萬元(不含稅價500萬元,進項稅額80萬元)的設備,會計上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為5年,假設殘值為0。假如企業在匯算2018年企業所得稅時一次性扣除。假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1.購進設備時
借:固定資產——某設備 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0
貸:銀行存款 580
2.到2018年末計提折舊
借:製造費用等 50(500÷60*6)
貸:累計折舊 50
3.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
2018年應納稅所得額調減450萬元(500-50)的遞延所得稅會計處理:
借:所得稅費用 112.5(450×2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12.5
4.2019年的處理
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遞延所得稅會計處理: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25
貸:所得稅費用 25
(6)機器設備500萬一次性擴展閱讀:
500萬元以下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的處理要點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通知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
文件的主要內容:企業如何准確執行此文件,筆者認為應把握好財稅〔2018〕54號以下幾個關鍵點:
1.范圍:允許一次性稅前扣除固定資產的范圍,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設備、器具等固定資產,即動產(包括交通工具)。
2.購買時間: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製造的。包括購進的二手固定資產。
3.單位價值:單價不超過500萬元。如果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則為不含稅價;如果沒有抵扣進項稅額,則為含稅價。
4.殘值處理:如果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一次性稅前扣除包括殘值。
⑦ 固定資產2018年新政策,500萬元以下可以一次性扣除
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以下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二、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
三、做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因此,企業在季度預繳時仍應按照會計核算的折舊額扣除,在匯算清繳時再進行納稅調整,一次性扣除相應成本費用。
(7)機器設備500萬一次性擴展閱讀:
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
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採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
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
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
⑧ 500萬元以下設備一次性稅前扣除如果中途賣掉怎麼做賬
500萬元以下設備一次性稅前扣除,如果中途賣掉要如實繳納增值稅。
⑨ 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可以一次性計入成本是指單個設備還是總合
1、企業在來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自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2、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⑩ 設備2台,總價超過500萬,可以一次性加速折舊嗎。季度所得稅申報,如何填報
設備兩台,如果總價超過500萬的話,選擇一次性加速折舊的時候,只能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申報,在季度所得稅申報時是不能享受這個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