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銷售舊機器設備如何開發票
一、公司在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時,如符合適用4%簡易辦法徵收率的,應按4%徵收率開具發票。
二、在填寫增值稅申報表時:
1、將處置收入不含稅金額填入第5欄,即按簡易徵收辦法征稅貨物銷售額
2、將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金額填入第21欄,即「簡易徵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3、將減征金額填入第23欄,即「應納稅額減征額」。
2. 轉讓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怎樣開發票
1、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讓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機器設備),如果該設備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的,因為在當時購進時已抵扣了增值稅進項稅額,所以在轉讓時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依據17%的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2、如果轉讓的設備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前購進的,因為在購進時沒有抵扣著進項稅額,所以採用以下簡易的方法計算應交增值稅=含稅收入/1.03*2%,要開具普通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轉讓自己使用過的舊設備,要開具普通發票,也採用上述公式計算應交增值稅。如果轉讓的是不動產,要開具普通發票,要繳納營業稅。
特此回答!
3. 轉讓設備銷售金額沒有註明已抵扣過和未抵扣設備,那稅率怎麼算
不管是否已經抵扣,都應當按照13%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根據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4. 我司本月剛購入的固定資產,現在轉賣給別的公司,怎麼開票
一、一般納稅人2008年購入固定資產時,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現在銷售:
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
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
二、一般納稅人2009年購入固定資產時,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現在銷售:
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因此,購買時已經認證抵扣過的固定資產,再銷售時按17%適用稅率徵收。
三、一般納稅人最近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但購進該固定資產時是小規模納稅人,因此沒有抵扣過增值稅進項稅額,銷售時: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定,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這種情況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中「可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購進該固定資產時是小規模納稅人,沒有抵扣過進項稅額的,現在銷售應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5. 你好,出售報廢未抵扣過進項稅的固定資產應交的增值稅如何開票,稅率應該是4%減半徵收。謝謝~~~~
出售報廢未抵扣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附註: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且已按規定抵扣的,則按照17%稅率,可開具專用發票。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6. 我單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現賣一批自己使用過的機器設備,請教如何開具發票及交納增值稅
貴公司復固定資產 不可能是制 09年以後購買得 所以不使用17%稅率
銷固定資產帳
借;固定資產清理100000
累計折舊2200000
貸:固定資產2300000
開具增值稅普通4%發票 減半徵收 取得流轉稅收入 發票金額是307692.31稅額是12307.69
出售舊得固定資產 增值稅減半徵收 憑證寫法
借;應收帳款32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313846.1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153.85(320000/1.04*4%*50%)
結轉清理損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213846.15
貸:營業外收入213846.15
7. 銷售使用過的2009年以前購入的機器設備怎樣開具增值稅發票
銷售使用過的2009年以前購入的機器設備:
按照規定,出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如售價超過原值,按4%減半徵收增值稅,如售價未超過(含相同)原值,免徵增值稅。可以開具普通發票,按減稅或免稅申報。
8. (4)銷售使用過的一台機器(購進時未抵扣進項稅額),取得含稅銷售額32440元
銷售使抄用過的一台機器(購進時未抵扣進項稅額),取得含稅銷售額32440元?
銷售已經使用過的機器設備應納稅額=32440÷(1+4%)×4%÷2=623.85元。
銷售使用過的、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也有兩種具體情況。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試點地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
具體稅務處理:
1)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應納稅額=含稅售價÷(1+4%)×4%×50%,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該固定資產是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如果不是,且為2009年以後購進的,要按照17%征稅。
。
9. 銷售未使用固定資產的開票問題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等文件精神
一般納稅人銷售未使用的固定資產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貴公司可以按照原值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