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售使用過的舊固定資產(機器設備)應該開什麼發票要繳納增值稅嗎謝謝
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回值稅:
(一)銷售答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2. 舊設備出售開多少稅點增值稅普通發票
簡單說一點,就是原來購進時按照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處置時按照適用稅率(回17%)徵收增值稅;答如果購進時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所謂的稅點就是稅率或徵收率。
下面是具體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3. 轉讓設備銷售金額沒有註明已抵扣過和未抵扣設備,那稅率怎麼算
不管是否已經抵扣,都應當按照13%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根據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4. 舊設備轉讓3%稅率會計處理怎麼做
舊設復備轉讓3%稅率會計制處理怎麼做?舊設備轉讓需要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來進行相關的處理,具體內容請仔細閱讀全文。
舊設備轉讓3%稅率會計處理怎麼做?
出售舊機器要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進行處理,且要繳增值稅。
一、處理機器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所計提的折舊)
固定資產
二、收到銷售
借:銀行存款(出售的價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計提附加稅費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應交稅費-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結轉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也可能是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處收入
舊設備轉讓3%稅率可以開專票嗎?
一般納稅人出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但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本文針對舊設備轉讓3%稅率會計處理怎麼做這一問題作出了詳細的解答,出售舊機器要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進行處理,且要繳增值稅,獲取更多財務知識,請持續關注牛賬網的更新!
5. 轉讓使用過設備的稅率2%發票怎麼開
轉讓使用過設備的稅率2%發票,屬於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以去稅務局代開;也可以讓稅務局維護上該項發票開票許可權,然後自行開具。
擴展閱讀:
一、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已使用過固定資產涉稅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例:2013年12月,某小規模納稅人將一台已使用過的設備進行了銷售,取得價款20600元。該小規模納稅人該項業務應繳納增值稅為20600÷(1+3%)×2%=400(元)。
二、一般納稅人銷售已使用過固定資產涉稅處理
(一)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
例: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3年12月將2008年1月購進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設備一台,取得價款104000元。該納稅人該項業務應繳納增值稅為104000÷(1+4%)×4%÷2=2000(元)。
(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自製的固定資產。由於從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製(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話細則》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運費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對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例: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3年12月將2010年1月購進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設備一台銷售,取得價款117000元。該納稅人該項業務應繳納增值稅為117000÷(1+17%)×17%=17000(元)。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末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末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例: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3年12月將一台2009年10月購進的應征消費稅汽車轉讓,取得價款104000元。該納稅人該項業務應繳納增值稅為104000÷(1+4%)×4%÷2=2000(元)。
(四)購進固定資產發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視同銷售的情況。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納稅人將購進的固定資產發生視同銷售的情形,應計征增值稅,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同時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發生視同銷售的情形還要區分固定資產購進時間、進項抵扣情況作具體判斷,選擇相應的稅務處理辦法。
例:某生產企業將2011年購進已抵扣進項稅額的生產設備一套無償調撥給關聯企業,該設備無法確定銷售額,賬面凈值為100萬元。該納稅人發生了無償贈送行為,應作視同銷售處理,由於沒有市場銷售價格,應以賬面價值作為銷售額,同時該設備為已抵扣進項稅額,應按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該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為100萬×17%=17(萬元)。
(五)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由於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未抵扣進項稅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如果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明顯增加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1號)明確此類情形可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例:某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1年1月購入固定資產設備一台,該納稅人於2013年3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4年1月將2011年1月購入的設備轉讓,取得含稅收入10400元,則該納稅人該筆業務應納增值稅為10400÷1.04×0.04×50%=200(元)。
(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1號)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例:某自來水公司,選擇簡易辦法徵收,2014年1月銷售2013年購進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取得含稅收入10400元,則該納稅人該筆業務應納增值稅為10400÷1.04×0.04×50%=200(元)。
(七)購進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再次銷售涉稅處理。一般納稅人購進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使用後再次銷售,要區分不同情況進行涉稅處理。如果該固定資產首次進入流通領域為2009年1月1日前的,由於沒有抵扣過進項稅額,二次及二次以上流通,納稅人仍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如果取得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首次進入流通領域為2009年1月1日以後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二次及二次以上流通則按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八)售後回租業務固定資產涉稅處理。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因此對於售後回租業務出售資產的行為不需要作增值稅稅務處理。
三、「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固定資產涉稅處理
按照《試點實施辦法》和本規定認定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例:某運輸企業,2012年12月「營改增」試點後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4年1月將2台運輸汽車轉讓,其中A汽車為試點前購進,銷售價款為10400元,B汽車為試點後購進,已抵扣進項稅額,銷售價款為117000元,A汽車應納增值稅為10400÷(1+4%)×4%÷2=200(元),B汽車應納增值稅為117000÷(1+17%)×17%=17000(元)。
6. 二手設備銷售開增值稅發票稅率問題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於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專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屬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增值稅專用發票除了具備購買單位、銷售單位、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商品或者勞務的數量和計量單位、單價和價款、開票單位、收款人、開票日期等普通發票所具備的內容外,還包括納稅人稅務登記號、不含增值稅金額、適用稅率、應納增值稅額等內容。
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四個聯次和七個聯次兩種,第一聯為存根聯(用於留存備查),第二聯為發票聯(用於購買方記賬),第三聯為抵扣聯(用作購買方扣稅憑證);
第四聯為記賬聯(用於銷售方記賬),七聯次的其他三聯為備用聯,分別作為企業出門證、檢查和倉庫留存用;普通發票則只有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第二聯為發票聯,第三聯為記賬聯。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增值稅專用發票
7. 處置老化機器設備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財政部、來國家稅務自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 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的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增值稅:19300÷(1+3%)×2%=374.76元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根據納稅人所在地的標准計算。
8. 轉讓已使用過的機器設備怎麼發票稅率是多少
已使用的機器設備屬於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是指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分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兩種情況:
一、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已使用過固定資產涉稅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二、一般納稅人銷售已使用過固定資產涉稅處理
(一)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
(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自製的固定資產。由於從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製(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話細則》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運費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對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9. 轉讓機器設備要交的增值稅分錄怎麼做是不是不應該做入「固定資產清理」
銷售固定抄資產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准備 (如果已經計提減值的)
貸:固定資產
收到轉讓款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有個注意事項是銷售納稅人自己使用過的按稅額的50%繳納,另50%的稅額減免。
借: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額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額
貸:銀行存款
營業外收入
根據虧賺將固定資產清理轉入到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下面的選一個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外收入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 舊設備出售增值稅發票稅率是多少
舊設備出售稅率按照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分別闡述: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發票抵扣增值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廢舊物資,不得開具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廢舊物資專用發票)。
納稅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二、納稅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90天內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核算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申報抵扣。
一、出售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
1、將賣出的固定資產轉出
2、出售取得的收入
3、如果出售時涉及稅金
4、結轉固定資產清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徵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注意是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