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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設備抵押是動產

發布時間:2021-09-03 08:50:21

① 動產抵押是什麼意思

動產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動產不移轉佔有而供擔保的抵押形式。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佔有抵押動產,並就其出賣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由於不移轉動產的佔有而與以動產為標的的質權相區別,因動產抵押為不佔有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動產的擔保,故成立動產抵押須訂立書面契約並經登記。

動產抵押多由法律的特別規定而發生,常見的有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等。各國另有各自的特種動產抵押,如英國有在庫商品抵押、法國有營業財產抵押,德國有農業用具抵押、日本有農用動產抵押等。

(1)機器設備抵押是動產擴展閱讀:

動產抵押范圍

我國的動產抵押制度並沒有一般性限制條件,僅除《擔保法》[2]第37條規定的不可抵押的財產就沒什麼了。也就是說我國的動產抵押的標的物范圍很廣,有如下幾類:

1、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於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 定,其交易也須進行過戶登記。故而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亦可稱注冊不動產。對這類動產 強制登記是國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較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對其自可象不動產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業之機器設備、農業用具、牲畜。這類動產是企業或農人生產所必須,只能 設立抵押之擔保方式。因而,我覺得對此類動產應當分別設立專門的登記制度及登記機關。應該說,對這種 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於第三人掌握。

且這幾類動產流 動性小,采登記制度不會對交易之順暢產生太大影響。但需說明的一點是,可抵押之牲畜應僅限於生產性牲畜,而對於羊、豬、雞、鴨之類不具生產力者,則不應允許設立抵押。

3、企業之產品、材料等動產。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 於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採取登記制度,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又勢必影響 交易的正常進行。因而,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其他財產一並設立浮動擔保。

② 設備抵押如何登記

根據《動產抵押登記辦法》:

第四條當事人設立抵押權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情形的,應當持下列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人、抵押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五條《動產抵押登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名稱(姓名)、住所地等;

(二)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狀況等概況;

(三)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五)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姓名、聯系方式等;

(七)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八)抵押人、抵押權人認為其他應當登記的抵押權信息。

第二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機器設備抵押是動產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禁止抵押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一百八十五條 設立抵押權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四)擔保的范圍。

第一百八十六條 禁止流押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 動產抵押效力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條 抵押財產范圍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機械設備屬於動產還是不動產

不動產抄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襲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在財務上主要指的就是房屋,建築物,和構築物等,以及依附建築物上的不可分割單獨使用的設備(電梯,中央空調等)
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主要指的就是辦公設備,運輸設備,電子設備,以及生產設備等。
所以您說的機械設備屬於動產。

④ 工廠里的機器設備屬於不動產

工廠里的機器設備屬於動產。動產,就是不動產之外的物,是指在性質上能夠移動,並且移動不損害其經濟價值的物,如電視機、書本等。

不動產,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質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將嚴重損害其經濟價值的有體物 。《擔保法》92條規定,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著物。

動產與不動產概念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一、是否可以移動。動產通常可以移動,而不動產則不能移動。

第二、移動是否在經濟上合理。房屋等土地附著物也可能是能夠移動的,但一旦移動耗資巨大,而動產通常可以移動,即使是沉重的機器設備,也可以移動,且較之於不動產其移動損耗不大。

第三、是否附著土地。不動產除土地之外,其他財產如房屋、林木等都是附著於土地的,通常在空間上不可移動,若發生移動影響它的經濟價值。而動產通常並不附著於土地。



(4)機器設備抵押是動產擴展閱讀:

根據《物權法》第2條,物權作為一種法律關系,具有不同於其他財產法律關系的特徵,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是物權的主體是特定的權利人,可以將各種民事主體納入其中,如國家所有權人、集體所有權人、私人所有權人。

二是物權的客體主要是特定的有體物,與知識產權等財產法律不同,物權主要不是以無形財產、智力成果為客體的,而主要是以有體物作為其客體的。

三是物權本質上為一種支配權,是權利人對物的直接支配,這就決定了物權所具有的優先性、追及性等特點。

四是物權是排他的權利,即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兩個所有權,同一物之上不得成立兩個在內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物權的義務,以及物權人行使權力,有權排斥他人的侵害和妨害。

⑤ 機器設備是不動產還是動產

電梯雖然一般不可以移動,但他在法學上的分類是動產,除非安裝入戶以後成為建築物的添屬物,那就要變成不動產了,不過此時的電梯也不在是一個獨立的物了

⑥ 什麼叫動產抵押

動產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動產不移轉佔有而供擔保的抵押形式。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佔有抵押動產,並就其出賣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

由於不移轉動產的佔有而與以動產為標的的質權相區別,因動產抵押為不佔有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動產的擔保,故成立動產抵押須訂立書面契約並經登記。

動產抵押多由法律的特別規定而發生,常見的有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等。各國另有各自的特種動產抵押,如英國有在庫商品抵押、法國有營業財產抵押,德國有農業用具抵押、日本有農用動產抵押等。

(6)機器設備抵押是動產擴展閱讀:

設立目的:

設立動產抵押的目的在於以其交換價值作為融資擔保的需求,活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以及實現物盡其用、貨暢其流的目的。動產抵押的標的物范圍很廣泛,基本覆蓋了所有的動產。將這些財物設定抵押而非質押的話,有時會得到更大的效益。

比如工廠將機器設備抵押給銀行以擔保其債務,假如沒有動產抵押制度的話,那銀行就只能保有那些機器設備,不僅創造不了價值,而且銀行因為保管而要花費不少的精力和金錢、工廠也只能坐在那望器生嘆。這樣嚴重浪費了資源,不利於經濟發展和違反物盡其用的准則。

所以有了動產抵押制度的話,銀行和工廠都能得益,也充分利用了資源。還有很多例子,如計程車司機把計程車抵押給銀行、運輸公司把自有的火車抵押給銀行,這樣做對雙方都有益,這就是動產抵押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利用物的價值。

⑦ 動產可以抵押嗎

可以。

動產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動產不移轉佔有而供擔保的抵押形式。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佔有抵押動產,並就其出賣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

由於不移轉動產的佔有而與以動產為標的的質權相區別,因動產抵押為不佔有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動產的擔保,故成立動產抵押須訂立書面契約並經登記。

公示方法:

由於我國的動產抵押制度基本沒什麼內容,所以我國的動產抵押制度漏洞百出,對於當事人的保護嚴重不足,嚴重危害了交易安全。為此,有很多學者為動產抵押制度設定了一些理論規定。如,採取輔助公示方法,具體做法有打刻抵押標記、粘貼抵押標簽等。

(7)機器設備抵押是動產擴展閱讀:

抵押作用:

1、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個重要特徵,是存在抵押品時,銀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將提高,但同時借款者的成本也會增加,正因為這樣,借款者願意向銀行支付的利息也會較低,對銀行來說其收益未必增加。

2、抵押當出現違約時,賦予貸款人依法沒收特定的企業資產的權利,被廣泛用來減少與借貸相關的激勵問題(即在拖欠發生時使放款者可以獲得特定資產).。抵押物,指提供擔保的財產。

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債權人與抵押人之間所訂立的,確認相互之間抵押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動產抵押

網路-抵押

⑧ 什麼是動產抵押,動產抵押存在哪些法律問題

動產抵押(Chattel Mortgage),也就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佔有而供作債務履行擔保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予以變價出售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動產抵押基本上具備了不動產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屬性。但動產與不動產相比可知動產是可自由移動的物,是比不動產豐富多樣而其價值又不亞於不動產的物。

公示方法
由於我國的動產抵押制度基本沒什麼內容,所以我國的動產抵押制度漏洞百出,對於當事人的保護嚴重不足,嚴重危害了交易安全。為此,有很多學者為動產抵押制度設定了一些理論規定。如,採取輔助公示方法,具體做法有打刻抵押標記、粘貼抵押標簽等,其規定有三:
第一,輔助公示方法僅適用於本有登記制度之外的其他適宜採用該方法的動產。如機器設備、電器工具、原料、半成品等(可由有關部門制定其類別目錄)。至於已有登記制度的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不必採用,此類動產抵押的公示,以登記為已足;無法打刻標記、粘貼標簽的價值不大或體積過小、質地特殊的動產(如珠寶古玩、鑽戒、項鏈等),也不宜採用。
第二,輔助公示方法,應由登記機關在辦理抵押登記的同時,一並採用。也即是說,凡適宜打刻標記、粘貼標簽的動產抵押權,須在登記與打刻標記或粘貼標簽同時完成的情況下,方告成立,並取得物權效力。
第三,登記機關打刻的標記或粘貼的標簽,不得擅自塗銷、毀損,否則,應受法律的嚴厲制裁。非有懲戒措施的配合,明認的標記將會失去其意義,故應賦予抵押標記或標簽具有與人民法院的封條相當的權威性。對於擅自塗銷、毀損抵押標記或標簽的行為人,應根據情節給予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拘留等懲戒,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另外,為進一步增強抵押公示的效用及方便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查閱,還可考慮將來在條件具備時通過計算機聯網的輔助方法公示抵押登記的內容。當然,對於網路上公開的內容以及允許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查閱的抵押登記之內容,可有所取捨,以維護抵押當事人之合理的商業秘密權益。

辦理登記

登記資料
動產抵押登記可由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
當事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應當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經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委託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託書。

登記內容
(一)抵押人及抵押權人名稱(姓名)、住所地;
(二)代理人名稱(姓名);
(三)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四)擔保的范圍;
(五)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六)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七)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動產抵押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文件後,應當當場在《動產抵押登記書》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並註明蓋章日期。

合同變更
《動產抵押登記書》內容變更的,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辦理變更登記應當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
(三)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委託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託書。
動產抵押登記機關受理變更登記申請文件後,應當當場在《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並註明蓋章日期。

注銷登記
在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等情形下,動產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
(三)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注銷登記書》;
(四)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委託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注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託書。
動產抵押登記機關受理注銷登記申請文件後,應當當場在《動產抵押注銷登記書》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並註明蓋章日期。

⑨ 機器設備抵押登記怎麼辦理

1、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各區(市)、縣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後,開具動產抵押登記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2、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動產抵押登記辦結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動產抵押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3、申請人憑動產抵押登記辦結通知書到發證照窗口領取動產抵押登記書。

(9)機器設備抵押是動產擴展閱讀:

機器設備抵押注意事項:

根據物權法第179條規定,動產抵押無需轉移財產的佔有。根據《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時,只需在《動產抵押登記書》中載明抵押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無需提供權屬證明材料。登記機關受理申請文件後,當場在《動產抵押登記書》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並註明蓋章日期,即完成抵押登記手續。

辦妥抵押登記後,動產權屬證明中並無已抵押的相關記載,且不轉移佔有,第三人難以知曉。實際操作中,部分經辦客戶經理向登記機關(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動產抵押登記書》中無詳細記載抵押設備名稱、狀況、所有權歸屬,只是載明詳見評估報告,抵押設備的明細情況登記機關既無記載,也無從查明。

因此登記機關可能會出現重復抵押登記的情況,此時,登記在後的債權人的抵押權無法保障。實踐中已經出現因重復抵押原因,債權人與登記部門發生糾紛的情形。

⑩ 動產的抵押范圍

中國的動產抵押制度並沒有一般性限制條件,僅除《擔保法》第37條規定的不可抵押的財產就沒什麼了。也就是說中國的動產抵押的標的物范圍很廣,有如下幾類:
1.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於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定,其交易也須進行過戶登記。故而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亦可稱注冊不動產。對這類動產強制登記是國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較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對其自可像不動產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業之機器設備、農業用具、牲畜。這類動產是企業或農人生產所必須,只能設立抵押之擔保方式。因而,我覺得對此類動產應當分別設立專門的登記制度及登記機關。應該說,對這種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於第三人掌握。且這幾類動產流動性小,采登記制度不會對交易之順暢產生太大影響。但需說明的一點是,可抵押之牲畜應僅限於生產性牲畜,而對於羊、豬、雞、鴨之類不具生產力者,則不應允許設立抵押。
3.企業之產品、材料等動產。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於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採取登記制度,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又勢必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因而,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其他財產一並設立浮動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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