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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稅項目機器設備抵扣增值稅

發布時間:2021-09-03 08:33:37

⑴ 購置機器設備可不可以抵扣增值稅

可以。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製(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⑵ 增值稅非應稅項目和視同銷售

其實這是理解上的一種錯誤。自產貨物在原材料購進時,肯定抵扣進項稅額,那麼在用於非應稅項目時當然要視同銷售計銷項稅額;如果一開始就明確了購進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那麼肯定不可能存在視同銷售的問題。比如說,某公司購進某設備,那麼一開始就明確了該設備是用於非應稅項目(固定資產),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領用的時候就不存在視同銷售的情況;同樣,該公司購進原材料自己生產某設備(自產貨物),那麼在原材料購進時,進項稅額一開始就進行了抵扣,用於非應稅項目時當然要作視同銷售處理,所以一項業務不可能既屬於增值稅非應稅項目又屬於視同銷售。

⑶ .哪些固定資產允許抵扣增值稅,那些不可以

用減法比較好。
不允許抵扣增值稅的固定資產有:
1.屬於房屋、構築物等屬於不動產的固定資產以及與作為不動產附屬物的固定資產,如中央空調等;
2.繳納消費稅的小汽車、遊艇、摩托車等車船固定資產。
3.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除以上不可抵扣增值稅之外的固定資產,都屬於可以抵扣的固定資產范圍

⑷ 用於銷售應稅及免稅項目的設備進項稅額可以全額抵扣嗎

用於銷售應稅及免稅項目的設備進項稅額可以全額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徵增值稅項目)也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如果是專用於免稅項目的設備,則不得抵扣。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混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則可抵扣)。

⑸ 用於生產用的機器設備可以抵扣增值稅么

生產用的機器設備不能抵扣增值稅

⑹ 外購自用的設備不屬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嗎如果不屬於,外購自用該如何理解

外購的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非應稅項目,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做轉出處理,不計算銷項稅。如果是外購的設備用於生產經營服務的情況屬於用於增值稅的應稅項目,可以抵扣進項稅。

⑺ 購進機器設備是可以抵扣的進項稅嗎

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是針對一般納稅人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如果你單位屬於一般納稅人,購進機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准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7)非應稅項目機器設備抵扣增值稅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一條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准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四條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十六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十七條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⑻ 非生產的固定資產是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嗎為什麼

是的。

非生產的固定資產是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例如:生產企業用於運輸的卡車可以抵扣進項稅額,但是小轎車就不能抵扣。

樓主不要受人誤導,要仔細甄別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於2008年11月修訂通過並頒布,標志著我國增值稅類型正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變。其中最重要的變化是新購進固定資產所負擔的進項稅額採取了允許抵扣的辦法。本文試對新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涉及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有關規定結合相關會計處理作具體分析。

一、新增值稅政策解讀
新增值稅政策與舊增值稅政策差別最大的地方是重新定義了固定資產,明確劃分了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項目和不允許抵扣項目的內容,並重新定義了固定資產非常損失的范圍。
(一)重新定義了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與舊增值稅政策相比,取消了以單價2000元界定的方式,保持了與新企業會計准則的一致。
(二)明確劃分了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和不允許抵扣項目
舊增值稅政策明確規定,企業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產所負擔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是不允許抵扣的。這次增值稅改革的主要變化是針對取得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但並不是所有的固定資產都可以抵扣,而是根據固定資產的類型及實際使用是否與企業的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等而給予了不同的規定。
1.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新政策規定,自2009年1月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和農產品收購發票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不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1)不允許抵扣專門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等的機器設備所負擔的進項稅額。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免稅項目是指納稅人銷售避孕葯具、古舊圖書、科教實驗儀器設備等。
(2)不允許抵扣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負擔的進項稅額。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為了區分與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的不同,新增值稅政策中將舊政策中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改為「不動產在建工程」,並對其概念進行了界定。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3)不允許抵扣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固定資產所負擔的進項稅額。個人消費包括交際應酬費。特別是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遊艇等非生產經營用品所負擔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總之,不得抵扣的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問題可以歸納為兩點,納稅人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即用於非生產經營或改變用途的購進固定資產所負擔的增值稅均不得抵扣;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負擔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3.混用的機器設備進項稅額的處理。
混用的機器設備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機器、機械、運輸工具等固定資產與存貨不同,其用途存在多樣性的特點,且經常混用於生產應稅項目(不含免稅項目)和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極易導致無法按照銷售額劃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出現,故新增值稅政策做出此規定。
4.定義了非正常損失的范圍。
新舊增值稅政策中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所負擔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是不允許抵扣的,但是非正常損失的范圍是有差異的。為了更能體現基於「形成損失的責任在企業,應該由企業負擔」、「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稅務處理的原則,新增值稅政策規定的非正常損失將不由企業控制或者企業根本無法控制的自然災害損失排除在外,而僅僅局限於因企業管理不善而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⑼ 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也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可否抵扣進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如: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⑽ 增值稅抵扣是否區分需要安裝的設備(進項不能抵扣)和不需要安裝的設備(進項可以抵扣)是這樣嗎

不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製(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因此,不管是否需要安裝,其進項稅額都可以抵扣,安裝需要的材料也同樣允許抵扣。
需要安裝的設備:
借:在建工程(含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進項稅可以抵扣)
貸:銀行存款

不需要安裝的設備:
借:固定資產-A設備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進項稅可以抵扣)
貸:銀行存款

另外:購入的工程物資,主要要看是否是設備安裝,如果是,則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如果是用於不動產的,則不得抵扣。

購入時
借:原材料-螺紋鋼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領用時
借:在建工程-A設備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進項稅可以抵扣)
貸:原材料-螺紋鋼

如果用於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則不得抵扣
購入時
借:工程物資-螺紋鋼(含稅費)
貸:銀行存款
領用時
借:在建工程-房屋或建築物
貸:工程物資-螺紋鋼(含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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