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問題
第一個問題
首先:
委託研發的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的范圍有
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專用機器設備、直接燃料動力(水電等)
故:
委託外部研發的費用【不】可以加計扣除
第二個問題
如果加計扣除未抵扣完的【可以】轉到下一年繼續抵扣
2. 哪些費用可以用作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可以用作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費用范圍包括以下幾點:
1.人員人工費用:直接參與研究開發的工作人員的薪金、五險一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研發過程中必然會有投入材料燃料動力,使用儀器設別維修檢修費用,使用的儀器設備通過經營租賃,向外租入的租金費用;
3.折舊費用: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三新」費、勘探開發技術現場試驗費: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葯研製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與開展該項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
6.其他相關費用: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一些技術圖書翻譯的費用,鑒定咨詢的費用,後期注冊成專利權所需要的費用等。
3. 用於研發的設備銷售後,加計扣除的折舊金額需要調增嗎
.折舊費用。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而且當期還銷售了,其利潤甚至遠遠超過當期研發費
4. 在委託研發過程中發生的研發費用如何加計扣除
第一條 為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規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稅前扣除及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財務核算健全並能准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 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對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第四條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第五條 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第六條 對企業委託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委託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託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對委託開發的項目,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託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第七條 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一)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第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 第九條 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准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第十條 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同時必須按照本辦法附表的規定項目,准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企業應於年度匯算清繳所得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資料。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得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申報的結果進行合理調整。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研究開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開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額。 第十一條 企業申請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如下資料: (一)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二)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三)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四)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於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五)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 (六)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第十二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在年度中間預繳所得稅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政府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書。 第十四條 企業研究開發費各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準確、匯總額計算不準確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其稅前扣除額或加計扣除額。 第十五條 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由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攤方法在受益集團成員公司間進行分攤。 第十六條 企業集團採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 企業集團應提供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協議或合同,該協議或合同應明確規定參與各方在該研究開發項目中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分攤方法等內容。如不提供協議或合同,研究開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第十七條 企業集團採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集中研究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應當按照權利和義務、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分攤方法。 第十八條 企業集團採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母公司負責編制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立項書、研究開發費用預算表、決算表和決算分攤表。 第十九條 稅企雙方對企業集團集中研究開發費的分攤方法和金額有爭議的,如企業集團成員公司設在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裁決意見扣除實際分攤的研究開發費;企業集團成員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企業按照省稅務機關的裁決意見扣除實際分攤的研究開發費。 第二十條 本辦法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5. 研發費用什麼企業都可以加計扣除
不是的,請看以下內容:
一、75%加計扣除的執行期限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財稅〔2018〕99號)
二、哪些企業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適用於財務核算健全並能准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以下三類企業不能享受加計扣除:
一是非居民企業。
二是核定徵收企業。
三是財務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企業
三、哪些行業可以享受加計扣除?
1.煙草製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准,並隨之更新。
6. 研究開發購置的測試設備、儀器能否計入開發費作加計扣除
設備不可以直接計入開辦費用的,
設備達到資產標準的,是要確認為固定資產的,這個不可以加計扣除的。
7.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怎麼規定的
最新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發費加計扣除沒有區別一、什麼是研發費用財政部給出的界定是:企業研發費用(即原「技術開發費」),指企業在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這定義是比較簡潔的,尤其是對研究和開發活動的定義也沒有細化,在稅務加計扣除上,對研發活動的定義採用了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一樣的口徑,即: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對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而且,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才可以加計扣除。二、研發費用會計核算的內容和要求1、研發費用會計核算的內容在會計核算上,可以在研發費用列支的項目主要包括:(一)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二)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三)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四)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五)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設備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六)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費用。(七)通過外包、合作研發等方式,委託其他單位、個人或者與之合作進行研發而支付的費用。(八)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會議費、差旅費、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需要注意的是:企業依法取得知識產權後,在境內外發生的知識產權維護費、訴訟費、代理費、「打假」及其他相關費用支出,從管理費用據實列支,不應納入研發費用。2、具體的核算要求首先,企業應當明確研發費用的開支范圍和標准,嚴格審批程序,並按照研發項目或者承擔研發任務的單位,設立台賬歸集核算研發費用。其次,企業研發機構發生的各項開支納入研發費用管理,但同時承擔生產任務的,要合理劃分研發與生產費用,研發費用按實際發生額列入成本(費用)。最後,企業應當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按規定披露研發費用相關財務信息,包括研發費用支出規模及其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發費用情況等。同時,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時,應當對企業研發費用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予以關注。3、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相關規定如下:第七條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第八條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第九條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一)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二)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用或出售的意圖;(三)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四)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並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五)歸屬於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會計准則,對研究開發費用的核算又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在准確歸集記賬的情況下,還有區分費用化和資本化,分別處理,而且對於資本的條件是有明確規定的。對於開發支出的資本化條件的具體應用和掌握,大家可以參考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的相關規定,這里不再贅述。三、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研發費用列支范圍各項費用科目的歸集范圍主要包括:(1)人員人工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也稱研發人員)全年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其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2)直接投入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項目而購買的原材料等相關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氣和電)使用費等;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模具、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用於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簡單維護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等。(3)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包括為執行研究開發活動而購置的儀器和設備以及研究開發項目在用建築物的折舊費用,包括研發設施改建、改裝、裝修和修理過程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4)設計費用為新產品和新工藝的構思、開發和製造,進行工序、技術規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設計等發生的費用。(5)裝備調試費主要包括工裝准備過程中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如研製生產機器、模具和工具,改變生產和質量控製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標准等)。需要注意的是:為大規模批量化和商業化生產所進行的常規性工裝准備和工業工程發生的費用不能計入。(6)無形資產攤銷因研究開發活動需要購入的專有技術(包括專利、非專利發明、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所發生的費用攤銷。(7)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是指企業委託境內其他企業、大學、研究機構、轉制院所、技術專業服務機構和境外機構進行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項目成果為企業擁有,且與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發生金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認定過程中,按照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發生額的80%計入研發費用總額。(8)其他費用為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如公費、通訊費、專利申請維護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等。此項費用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10%,另有規定的除外。(註:詳細比例要求規定參考《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相關規定)四、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的范圍及相關要求1、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的范圍首先,國稅發〔2008〕116號的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四)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五)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六)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其次,財稅〔2013〕70號的補充規定: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一)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二)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三)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四)新葯研製的臨床試驗費。(五)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最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項目中,與會計核算和高新認定時研發費用范圍的差異是-沒有「其他費用」,必須細化到具體的規定的可以扣除項目中。2、除了上述要求之外,還有幾點特別需要注意的地方:①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核算的,對應的支出不得加計扣除。②企業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已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的規定,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進行加計扣除。③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後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新政策上述國稅發〔2008〕116號的規定和財稅〔2013〕70號的補充規定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就截止了,但2015年度扔按上述政策口徑來執行。從2016年1月1日起,開始按新政策財稅〔2015〕119號執行,新政策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列支范圍綜合了高新企業認定上述兩個研發費用扣除的稅務文件,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1)人員人工費用。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2)直接投入費用。①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②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③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3.折舊費用。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4.無形資產攤銷。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葯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6.其他相關費用。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通過對比新舊政策可以發現,新政策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有三個重要變化:(1)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租賃費、儀器設備的折舊費和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攤銷費,不再強調是專門用於研發活動;(2)明確了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可以加計扣除;(3)可以加計扣除的費用增加了「其他費用」項,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差旅費、會議費等可以加計扣除了,實施總額控制,此項其他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4、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和活動(1)從2016年1月1日起,下列行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①煙草製造業。②住宿和餐飲業。③批發和零售業。④房地產業。⑤租賃和商務服務業。⑥娛樂業。⑦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2)從2016年1月1日起,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①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②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③企業在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④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⑤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⑥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⑦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8. 哪些費用可以用作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按照稅法規定在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政策。
例如,稅法規定研發費用可實行175%加計扣除政策,如果企業當年開發新產品研發費用實際支出為100元,就可按175元(100×175%)在稅前進行扣除,以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8)研發用機器設備直接加計扣除擴展閱讀:
一、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適用范圍
研發費用稅前扣除適用於財務核算健全並能准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以下三類企業不能享受加計扣除:
1、非居民企業。
2、核定徵收企業。
3、財務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企業
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可享受加計扣除。企業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
二、計算方法
國家稅務總局於2017年五月又發布了財稅〔2017〕3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其中明確指出: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
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9. 研發辦公室空調等設備折舊能加計扣除嗎
呵呵..這個只有做會計的才會明白..要計的.折舊年限是5年
這里有詳細的,是在網上找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工業企業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
一、通用設備部分
折舊年限
1.機械設備
10━14年
2.動力設備
11━18年
3.傳導設備
15━28年
4.動輸設備
8━14年
5.自動化控制及儀器儀表
自動化、半自動化控制設備
8━12年
電子計算機
4━10年
通用測試儀器設備
7━12年
6.
工業窯爐
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產用具
9━14年
8.非生產用設備及器具
設備工具
18━22年
電視機、復印機、文字處理機
5━8年
二、專用設備部分
折舊年限
9.冶金工業專用設備
9━15年
10.電力工業專用設備
發電及供熱設備
12━20年
輸電線路
30━35年
配電線路
14━16年
變電配電設備
18━22年
核能發電設備
20━25年
11.機械工業專用設備
8━12年
12.石油工業專用設備
8━14年
13.化工、醫葯工業專用設備
7━14年
14.電子儀表電訊工業專用設備
5━10年
15.建材工業專用設備
6━12年
16.紡織、輕工專用設備
8━14年
17.礦山、煤炭及森工專用設備
7━15年
18.造船工業專用設備
15━22年
19.核工業專用設備
20━25年
20.公用事業企業專用設備
自來水
15━25年
燃氣
16━25年
三、房屋、建築物部分
折舊年限
21.房屋
生產用房
30━40年
受腐蝕生產用房
20━25年
受強腐蝕生產用房
10━15年
非生產用房
35━45年
簡易房
8━10年
22.建築物
水電站大壩
45━55年
其他建築物
15━25年
商業流通企業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
一、通用設備分類
折舊年限
1.機械設備
10━14年
2.動力設備
11━18年
3.傳導設備
15━28年
4.動輸設備
8━14年
5.自動化、半自動化控制設備
8━12年
電子計算機
4━10年
空調器、空氣壓縮機、電氣設備
10━15年
通用測試儀器設備
7━12年
傳真機、電傳機、移動無線電話
5━10年
電視機、復印機、文字處理機
5━8年
音響、錄(攝)像機
10━15年
二、專用設備分類
折舊年限
1.營業櫃台、貨架
3━6年
2.加工設備
10━15年
3.油池、油罐
4━14年
4.製冷設備
10━15年
5.糧油原料整理篩選設備
6━10年
6.小火車
6━12年
7.烘乾設備
6━10年
8.醬油、醋、醬、腌菜腐蝕性嚴重的
設備和廢舊物資加工設備
4━8年
9.庫(廠)內鐵路專用線
10━14年
10.地磅
7━12年
11.吊動機械設備
8━14年
12.消防安全設備
4━8年
13.其他經營用設備及器具
15━20年
三、房屋、建築物分類
折舊年限
1.經營用房、倉庫
鋼結構
35━45年
鋼筋混凝土結構
30━35年
鋼筋混凝土磚結構
25━30年
磚木結構
20━30年
危險物品專用倉庫
20━25年
2.簡易房
8━10年
圍牆
4━8年
烘乾塔
12━17年
地坪、曬場、曬台、貨場
5━10年
3.其他建築物
10━20年
10.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指的是什麼怎麼算呢
按照稅法規定在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政策。
例如,稅法規定研發費用可實行150%加計扣除政策,如果企業當年開發新產品研發費用實際支出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稅前進行扣除,以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國家稅務總局於2017年五月又發布了財稅〔2017〕3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其中明確指出: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
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研發費用稅前扣除適用於財務核算健全並能准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以下三類企業不能享受加計扣除:
一是非居民企業。
二是核定徵收企業。
三是財務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企業
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可享受加計扣除。企業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根據該定義,企業研究開發活動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具有創新性,對本地區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具有推動作用;
二是具有價值性,企業通過研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三是符合目錄,即國稅發〔2008〕116 號文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的研發活動必須符《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 年度)》。
網路-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