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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生產設備屬於未批先建嗎

發布時間:2021-08-19 17:48:49

1. 什麼叫未批先建

「未批先建」是指建設單位未依法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以及建設項目環境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

限批令是國家環保部門對嚴重違規的行政區域、行業和大型企業發出的停止審批其境內或所屬的除循環經濟類項目外的所有項目的通告。「未批先建」項目嚴格按照專項整治工作要求和處理原則及時責令限期辦理環評審批手續;

「未批先建」項目(2001-2009年)嚴格按照專項整治工作要求和處理原則,對現有問題項目進行仔細的梳理,對符合當前規劃要求,產業符合國家產業導向,同時又符合現行環保審批條件的項目,及時責令限期辦理環評審批手續;

對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及其污染嚴重或存有嚴重環境風險隱患的項目,按照相關要求堅決予以取締。

1、可補辦環保手續項目

(1)在17個工業區塊內,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符合環保相關法律、法規、標准要求的現有建設項目,應責令盡快補辦環評審批手續。

(2)不在17塊工業區塊內,但位於原集中建設區塊的項目,根據滬府辦發〔2011〕51號文件的要求,對於企業成長性好、經濟社會效益明顯,資源消耗小,環境影響少的,應聯合經委,規土、安監、衛生等部門進行全面評估,在符合各類要求並能確保環境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予以補辦環評審批手續。

(3)不在17塊工業塊內,又不在原集中建設區內的,但項目各項指標均優異且近期又不可能馬上進行遷移的項目,在認真落實各項環保措施並報請區政府同意後補辦環評審批手續,同時要求企業承諾項目逐步向工業園區轉移。

2、不可補辦環評審批手續

(1)在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實施前建成並投入使用的項目,目前運行中對環境未造成不良影響,未造成環境矛盾的,由項目單位將情況形成書面材料並經所在地政府同意後,報區環保局備案,項目納入正常環境管理,不再另行補辦環評審批手續。

(2)國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以及有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的或影響飲用水源安全的項目,必須依法報請區政府對其予以關閉。

(3)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及淘汰類項目不應予以補辦,應優先進行結構調整,原則上在「十二五」期間落實。

(1)安裝生產設備屬於未批先建嗎擴展閱讀

未批先建的法律後果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新環保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企業「未批先建」違法行為長期未被處罰,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環境行政執法不作為或難作為;二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范圍過廣,不但增加了社會運行成本也加大了環境行政執法難度。

2. 住建部已備案,有代證算未報先建嗎

住建部雖已備案,但是沒有正式文件批准,你遷建這樣情況下就不行。

3. 技改中無環評是未批先建嗎

是的,新建、技改、改擴建項目都要做環評的,不做就屬於未批先建

4. 生產設備未批先建後自行拆除,還要處罰嗎

一般都不會進行處罰,如果生產設備未批先建,只要是在相關單位出具的違規拆除通知書規定的期限以前自行拆除的,一般都不會再進行處罰

5. 以前十幾年年的工廠,現在更換設備也是未批先建嗎

更換設備一般不需要批准。
未批先建是指一個項目未經行業主管部門、環保部門、消防部門等等相關審批,就動工建設的行為。

6. 項目只打地基,算未批先建嗎

算未批先建。因為一個項目開工的依據是奠基開挖,你打地基肯定用開挖土方,所以算未批先建。

7. 的公司沒環評算未批先建設嗎

公司沒有環評手續,肯定當然屬於未批先建。

8. "未批先建""未驗先投"什麼意思

未批先建:沒經過相關部門的批准或者獲得相關手續而私自先建造建築。
未驗先投:(不太清楚,估計是說沒有經過政府驗收的工程開始投資)

9. 2000年成立的公司沒環評算未批先建設嗎

屬於,因為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企業都需要製造環評,若未批先建,屬於違法行為。

10. 關於未批先建的法律責任,新環境保護法增加了什麼內容

關於未批先建的法律責任,新《環境保護法》增加了責令恢復原狀。

新《環境保護法》規定: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10)安裝生產設備屬於未批先建嗎擴展閱讀:

新增內容

受限於原有的法律規定,長期以來,中國環保部門的處罰力度、執法手段都相當有限,相對於公安甚至稅務和工商部門來說,環保部門一直都是一個"軟衙門",難以震懾日益猖獗的環境違法行為。剛剛出台的新《環境保護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變現狀、有針對性的執法利器。

1、新增"按日計罰"的制度,即對持續性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按日、連續的罰款。這意味著,非法偷排、超標排放、逃避檢測等行為,違反的時間越久,罰款越多。

之前法律規定的針對環境違法的罰款,是一個定數,數額並不大,導致違法成本較低,不少企業因而怠於治污。新法施行"按日計罰"之後,罰款數額上不封頂,將倒逼違法企業迅速糾正污染行為。

2、新的《環境保護法》作為一部行政法律,罕見地規定了行政拘留的處罰措施,對污染違法者將動用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手段。

新法規定:對情節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監測機構以及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機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3、個別地方企業的污染行為之所以肆無忌憚,背後是當地官員基於畸形政績觀的默許縱容,對此新《環境保護法》將拿"保護傘"開刀。其具體規定是:領導幹部虛報、謊報、瞞報污染情況,將會引咎辭職;面對重大的環境違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領導、環保部門等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將」引咎辭職"。

新《環境保護法》還是一部開放的立法,將民間力量有序地納入環境治理的機制中,設立了環保公益訴訟制度。

在修訂草案二審時,曾將環保公益訴訟的主體限定為一家"國字型大小"環保組織;在之後的幾次修訂中,法律訴訟主體得到進一步擴大,最終被規定為:"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

同時,新法還規定:"符合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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